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 實習生 熊一鳴 

杭州某房產中介公司員工小周帶張女士看了38套房後終於尋得合適房源,在支付購房定金、協商中介費用後張女士卻爲了便宜1萬元中介費“跳單”,跟另一家中介簽了購房合同。某房產中介公司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賠償中介費損失5.1萬元。

7月2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杭州濱江法院獲悉,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某房產中介公司接受張女士提出的和解方案:支付1.5萬元。

今年1月,張女士與丈夫想購買一套二手商品房。杭州某房產中介公司小周在1月29日至3月7日期間,先後帶張女士看了38套房子,張女士選中了一套。

3月7日,張女士與房東面談並約定510萬元成交,張女士還向房東支付20萬元定金。當小周拿出《購房意向合同》讓雙方簽字,房東當場簽字後,但張女士以“臨時有點事”爲由未當場簽約。後張女士就中介費與小周再次協商,中介公司最終給予優惠價5.1萬元。但張女士在簽約時又藉故離去,最後張女士在電話中表示不買了,會與房東協商退還定金。

當晚8點,小周意外發現房東正在跟其他中介人員接洽。詢問得知張女士通過該中介與房東簽訂購房合同,中介費用4萬元,要比小周公司便宜1.1萬元。

就張女士的惡意“跳單”行爲,小周所在的中介公司將其訴至杭州濱江法院,要求張女士賠償中介費損失5.1萬元。該公司認爲,張女士接受中介多次帶看房屋及就其中意的房屋進行價格磋商等服務,並於獲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東心理底價、談妥居間服務費的價格後,又另行委託收費較低的其他中介機構與房東成交,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了原告締約成本擴大和信賴利益損失,屬於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行爲,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張女士辯稱,《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東本人簽字,作爲共有人的房東配偶還沒簽字,原告卻慫恿她向房東付20萬元意向金。就房屋內的傢俱、車位出租等情況,原告未如實告知,原告的中介服務操作違規。原告最終也沒有促成她與房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中介費支付必須建立在房屋交易成立的基礎上,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存在,無權要求賠償。此外,她有權利選擇更優惠的價格和更優質的服務,原告無權限制我的交易自由。

法院審理認爲: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張女士作爲消費者確有選擇服務的權利,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其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務後,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及媒介服務,爲省中介費繞開中介人訂立合同,有違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瞭解法院的態度後,張女士積極與某房產中介進行溝通,最終該公司接受了張女士提出的支付1.5萬元款項的和解方案。事後張女士表示,給第一家中介1.5萬和解費,又給第二家公司4萬元中介費,再加上律師費和賠上的時間和精力,當初這麼做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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