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時間]花錢刷好評 刷掉的是信用和“錢途”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孫蕊 姜馨

編輯/裴瑩 

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128件,罰沒金額2.06億元。 

7月22日

市場監管總局公佈

第一批共10起網絡虛假宣傳

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涉及三種不同類型的刷單方式

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

等方式“刷單炒信

設置網絡點評和排名的初衷,是通過統計與展示互聯網用戶消費後的真實反饋形成的大數據,反映人氣、實力和市場口碑等信息,以幫助消費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斷和選擇。

然而在刷單團伙操縱下,通過組織“大V”(平臺高級別用戶)到店免費體驗後發佈指定好評、“刷手”在不實際體驗或者使用商品的情況下發布虛假好評、使用虛假註冊的會員賬戶發佈好評等多種手段,“粉絲”可以有,“互動”可以買,“好評度”能夠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長。

從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現在的機器刷量,“刷單炒信”這一網絡黑灰產已經發展到足以影響商家生存的地步,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於互聯網生態健康發展,必須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 

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網紅店”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當事人根據11家大衆點評平臺入駐商家打造所謂“網紅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衆點評平臺“大V”到店付費用餐。“大V”在用餐後,編造好評“作業”發佈並予以高分點評。當事人對“大V”的“作業”審覈後,將餐費予以返還。

當事人通過此類方式在大衆點評平臺內提高了相關商家的星級並大量增加優質評價,通過內容和流量雙重造假,幫助商家欺騙誤導相關公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0萬元。 

案例2 

廣東省深圳市浩通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費者評價“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開發並運營“錦鯉好物會員購物平臺”,在平臺的應用軟件中設置了“積分撿漏”模塊,宣稱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價格購買手機等商品,每天有數千人撿漏成功,吸引用戶充值贈送積分參與“積分撿漏”活動。2021年3月8日至15日,當事人宣傳每天成功發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間,但實際每天成功發放福利在15份以內,與宣傳的數量存在極大的差距。同時,當事人對平臺上部分沒有用戶評論的商品,虛增用戶的暱稱、頭像及評論內容。當事人虛構了活動發放福利的數量,同時冒充消費者進行評價,欺騙誤導相關公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0萬元。 

案例3 

廣東省深圳市諾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到店點評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發佈“增加大V數量、小V到店體驗、增加瀏覽量”等服務內容,承諾幫助客戶提高在美團點評平臺的“星級”和“排名”,從而吸引更多消費者。當事人利用不同賬號登錄操作,爲平臺內店鋪虛假評價“五星”滿分,而非實際到店消費者的真實評價。當事人通過虛假好評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1萬元。 

通過僱傭專業團隊、“刷手”

利用專業技術軟件

等手段幫助“刷單炒信”

過去利用傳統傳播方式“自賣自誇”的誇大或虛假宣傳現今演變爲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通過“直播帶貨”等助力虛假宣傳,誘騙消費者。

“刷單炒信”日益呈現出組織化、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甚至形成黑灰產業。在“刷單炒信”這條產業鏈上,組織者、賣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嚴厲查處賣家刷單行爲的同時,嚴肅追究幫助刷單主體的法律責任,也是斬斷這一利益鏈條的重要環節。

案例4 

浙江省台州市陳某輝利用技術軟件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後分別註冊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請“企業QQ號”並招募僱傭員工21名,分設成“排單組、審覈組、導購組、售後組”,運營“刷單炒信”工作。同時藉助“小水滴”“大水滴”“貓頭鷹”專用刷單軟件,搜索有刷單需求的商戶,分配“刷手”刷單任務,完成虛假交易,幫助網店經營者在平臺的評價體系內獲取更高的商業排名、信用度和用戶訪問量,誤導消費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當事人共刷單2951750單,刷單商品總金額3.59億餘元,獲利372.9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00萬元。

案例5 

福建省廈門市宗某利用技術手段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收取了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對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的字體產品進行虛假下載,幫助其虛構下載量,以達到欺騙誤導相關公衆的目的。相關費用共計73.51萬元。此外,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還違反了有關無照經營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0萬元。 

案例6 

廣東省佛山市雲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僱傭“刷手”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從事網店製作、運營及維護相關服務工作。爲招攬客戶(網店經營者),當事人免費向客戶提供墊付貨款刷單的服務。根據客戶需要聯繫“刷手”對客戶的店鋪進行下單交易,然後通過轉賬先墊付訂單金額給“刷手”。訂單交易完成後,當事人轉佣金給“刷手”,再向客戶收回墊付的訂單金額及佣金。從2020年4月至12月共墊付貨款刷單121單,產生訂單金額及佣金合計3.56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5萬元。 

案例7 

廣東省佛山市麥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託刷單公司“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天貓”平臺開設經營“edon旗艦店”。當事人從2020年6月份起,爲提高網店銷量排名,從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通過委託刷單公司以刷單方式爲當事人經營的網店虛構交易記錄、銷售量等。當事人共虛構交易165筆,虛構交易金額共1.92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5萬元。  

組織員工、親友

等熟人“刷單炒信”

所謂“刷單炒信”,本質就是造假,即在點擊、閱讀、觀看、消費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讓自己的數據“好看”,誤導市場、誘導消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實施“刷單炒信”行爲的不同主體,大體可以分爲“自刷”和組織他人刷單兩種。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過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虛構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信息。

當前“刷單炒信”已經成爲市場的一顆“毒瘤”,必須對“刷單炒信”重拳出擊,從嚴從重查處。 

案例8 

福建省廈門市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虛構產品下載量“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間,安排公司員工在華爲、OPPO、VIVO手機的APP應用下載平臺搜索併購買下載自家的字體產品,虛構產品的下載量等銷售狀況,欺騙誤導相關公衆。涉案金額共計296.67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5萬元。   

案例9 

廣東省深圳市酷美傳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存在兩種違法行爲,一是當事人經營的“小米灣2020新款平板電腦12寸”的宣傳參數是:屏幕12英寸、電池容量15000mAh,前攝像頭像素1600萬,後攝像頭像素3200萬;而實際參數是:屏幕10英寸、電池容量5000mAh,前攝像頭像素200萬,後攝像頭像素500萬。當事人對其商品的性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是當事人組織熟人刷單虛假提升銷售量。調查發現,當事人的進貨單據和訂單明細顯示,當事人實際進貨量、銷售量、銷售額與在天貓店宣傳月顯示的銷售量“1.5萬+”嚴重不符。經調查,當事人承認其在平臺的銷售數量是通過刷單實現的。當事人組織員工以及親友幫忙下單,實際不發貨,待流程結束後通過其他渠道給他們退款,另外再給17元/單的刷單佣金。當事人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5萬元。   

案例10 

江蘇省蘇州衣軒峻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構收貨地址“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京東網站開設一家名爲“羅蒙聚寶寶旗艦店”的店鋪,從事服裝銷售。2020年5月開始,當事人通過某平臺購買多個京東賬戶,由公司員工使用這些賬號在店鋪購買產品進行刷單。上述訂單由京東物流根據賬戶設置的虛假地址和買家電話進行派送,快遞員無法派送到虛假地址後隨即聯繫買家(實際爲公司員工),並按要求送至實際經營場所內。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共計刷單6254單,總金額217.8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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