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中國網 倫曉璇 攝

中國網7月23日訊(記者 彭瑤)下月起,生豬屠宰將接受“最嚴格的監管”,未經檢驗就出廠豬肉產品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的,將被處5-15日拘留,同時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定點許可證。罰款額度達貨值金額30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日前公佈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國新辦23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馬有祥在會上介紹相關情況。他表示,生豬屠宰是連接養殖和消費的重要環節,把好生豬屠宰的質量安全關,有利於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羣衆的“舌尖上的安全”。

確保生豬來源可追溯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

馬有祥表示,“最嚴格的監管”體現在生豬進廠查驗、屠宰全過程的質量管理、生豬產品的出廠記錄、問題生豬產品的召回、風險監測五大方面。

新《條例》嚴防未經檢疫等問題的生豬進入屠宰廠,要求生豬屠宰廠依法查驗生豬檢疫證明等信息,如實記錄生豬的來源、數量、供貨者名稱、聯繫方式等內容,確保生豬來源可追溯。生豬屠宰廠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屠宰操作規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確保屠宰過程可控。

生豬屠宰場如實記錄出廠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和聯繫方式等內容,確保生豬產品去向可查。對發現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質量安全問題的,明確要求生豬屠宰廠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並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採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確保問題產品不流入市場。

新《條例》要求,由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根據風險監測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結合生豬定點屠宰廠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分級管理制度,提升監管水平。

生豬屠宰違法行爲最高罰款額度可達貨值金額的30倍

嚴厲打擊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是確保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部立法四局負責人郭文芳介紹,新《條例》加大了對生豬屠宰活動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肉品沒有經過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有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產品召回義務和報告義務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違法行爲,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定點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在規定罰款的額度時,把罰款額度提高到可達貨值金額的30倍。

新《條例》與食品安全法相銜接,規定了對出廠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或未經檢驗就出廠豬肉產品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等違法行爲,可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豬屠宰過程中,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條例》建立了生豬屠宰行業信用記錄制度。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從業者的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包括違法行爲的查處情況等,並依法向社會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豬屠宰質量。

此次修訂還增加“黑名單”制度。新《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如被吊銷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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