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半年74家滬市公司被紀律處分,各類型案件是怎樣被處理的?

7月23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通報2021年上半年紀律處分工作情況。

2021年上半年,紀律處分發揮規範指引功能,紀律處分的違規佔比由上年同期的29.91%下降至24.34%,發出公開譴責18份,同比增長20%;公開認定3人,仍主要集中於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惡性違規案件;通報批評47份,同比基本持平。

針對輕微違規突出“警示”功能,監管措施數量有所增長,共發出書面警示80份,同比增長58%,發出口頭警示122份,同比增長31.18%。

那麼,上交所是怎樣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的案件的,又是如何精準監管、科學問責的?上交所通過各個案例詳解其中的方式、方法。

74家滬市公司被紀律處分

根據上交所數據,避免“一網打盡”式監管,合理分配責任認定,今年上半年案均涉及人數從2.74人次下降至2.6人次。共處理上市公司74家,同比增長37.04%;處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44人次,同比增長29.41%;處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241人,同比增長32.42%;處理中介機構4家9人次。

從案件類型來看,上交所表示,該所堅持公司治理監管和信息披露“雙輪驅動”,將監管資源重點聚焦在市場反響強烈、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等重大惡性違規的處理,強化監管威懾、淨化市場生態。

這其中,紀律處分對科創板上市公司違規“抓早抓小”、及時處置,防範亂象重演。如,容百科技在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公司產能等核心數據,直接造成公司股價連續漲停並觸及異動,對公司及董事長、董事會祕書予以通報批評。

同時,今年上半年度,上交所繼續保持對財務造假類惡性違規的“零容忍”高壓態勢。典型案例包括:*ST富控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淨利潤與淨資產存在鉅額方向性變化,被年審會計師認定爲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並被出具否定意見,公司未按規定和監管要求及時糾正;康尼機電重大資產重組收購標的存在財務造假行爲,公司因此蒙受30億元損失。

上交所對上述兩案均處以公開譴責,*ST富控案件中多名主要責任人更是被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持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也是今年監管層多次強調的。典型案有:*ST康美連續多年出現財務造假行爲,年審會計師未盡到勤勉職責,未規範履行審計程序,多期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予以公開譴責;*ST信通年審會計師對公司業績預告所涉重大事項未準確發表意見,致使公司業績預告前後發生重大變化,被予以通報批評。

“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

“ 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是一線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職責。紀律處分以不斷提高‘三及時’爲工作要求,就影響時效性的因素分段施策、對症下藥,多舉措提高案件處理效率,積極回應市場關切。”上交所表示。

針對市場關注度高、反響強烈的案件,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上交所是如何迅速作出反應的?

易見股份爲例,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第一季度報告,併成爲2021年滬市唯一一家無法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上交所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兩週內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發出公開譴責決定書。

再如*ST新億,重整投資人違反其限售承諾,在鎖定期內實施“清倉式”減持,嚴重損害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發展的長遠信心,相關股東被公開譴責並限制交易。

在及時制止方面,據瞭解,上交所優化案件處理程序,因案制宜特案快處。進一步推行繁簡分流,優化程序設置,集中監管資源。針對違規事實清楚,市場影響惡劣,且危害有進一步擴大可能的案例,加快處分程序。

如,*ST新億案中,上交所直接對公司發出公開譴責決定書,嚴厲警示後續違規行爲;針對金盃汽車、四通股份等事實清楚、標準明確、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業績預告、違規減持等類型化案件,上交所靈活適用處理機制,壓縮處理耗時。

在及時處理方面,針對*ST康美業績預告違規、ST龍韻內控意見披露不準確等市場關注度較高的重大惡性違規,上交所表示,該所快速啓動紀律處分程序,並在意向書發出的同時即通過官方例行發佈及時發聲,第一時間表明監管態度,回應市場關切。

如何落實精準監管、科學問責

如何進一步落實“精準監管、科學問責”的要求?

上交所表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區分個案情節,督促補救整改。上交所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案件中,根據“依法監管、分類處置”原則,給予適當的時限,督促當事人完成整改。對吉鑫科技、申華控股等完成限期內整改的公司適度從輕處理;對仍未完成整改的10餘單案件,守住監管底線,依法依規嚴肅懲處。

二是區分主體責任,體現責罰相當。一方面,區分上市公司與責任人的主體責任。如,梅花生物案件中,公司控股股東私下爲公司非公開事項作出收益保底承諾,控股股東對此承擔主要責任被公開譴責,而公司未及時覈實並對外披露,相對責任較輕,故予以通報批評。另一方面,區分內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如,中源協和資金佔用案件中,財務總監自查發現董事長利用職權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上交所督促其及時歸還,對董事長予以通報批評,對財務總監僅予以監管警示。

同時,上交所表示,通過豐富監管措施,提升自律監管效能。

一是調整“監管關注”的適用。針對日常規範運作、誠信狀況良好的公司出現輕微違規並積極整改的,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採取不公開的監管關注,既起到提醒之效果,又彰顯監管之溫度。二是運用暫停信息披露直通車的監管工具,維護信息披露秩序。大連聖亞自2020年下半年起多次出現信息披露相關業務辦理不符合規則要求的情形,多次無故拖延提交公告,不配合落實覈實媒體報道等監管要求。對此,上交所自2月2日起對大連聖亞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增強監管威懾力,維護好信息披露和證券市場基本秩序。

對於增強處分工作的專業性,上交所表示,該所紀律處分紮根實踐,並形成積極思考、主動研究的氛圍,以目標爲導向,聚焦於實踐難題,強化總結分析,以研究成果帶動專業性提升。

比如,針對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股份回購違規、定期報告不保真等實踐中爭議較大、處理複雜的熱點、難點案件,上交所表示,該所立足監管形勢,深挖理論源泉,形成一套系統的自律監管邏輯,爲監管工作提供專業支持。同時,從事後監管向事前服務延伸,加大培訓力度,通過年度十大案例、公開譴責重大案件等典型個案宣傳,引導市場主體規範運作,自查自糾治理缺陷,凝聚共識、形成合力,共建良好市場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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