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次帶看房,付了20萬定金,結果客戶“跳單”了!中介告到法院,判決結果來了

客戶臨時叫停簽約

日前,據杭州中院消息,張女士新婚不久,爲了提升住房品質,與丈夫商量購買一套二手商品房。爲了這事,張女士來到了杭州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以下簡稱中介公司)。公司員工小周熱心接待了張女士,在仔細瞭解張女士的購房要求後,當即帶她實地看房。

經過交談,小周發現張女士購房意願強烈。爲了促成這筆大訂單,小周花費整整十天時間,頂着風雨與張女士一同聯繫看房。2021年1月29日至3月7日,兩人來回相看了38套房屋。經過反覆比較,張女士終於選中了心儀的房屋。在小周的努力撮合下,3月7日,張女士與房東談妥以510萬元價格成交,爲表誠意,還當即轉賬支付了20萬元定金。

小周拿出了《購房意向合同》讓雙方簽字,房東當場簽字後,張女士卻抱歉地說:“臨時有點事,我先出去一下”。

明明早已協商費用 客戶突然臨時變卦

此前,張女士在向小周諮詢時,雙方就中介服務範圍、中介費的折扣等事宜進行了初步協商,張女士要求在按照房管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給予優惠,小周向領導彙報後同意給予一定折扣,但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眼看房屋快要成交,張女士覺得還是應先說說清楚,因此沒在《購房意向合同》上簽字。當日中午,張女士與小周就中介費事宜在中介公司再次協商,最終同意以中介費5.1萬元的價格成交。正當小周約房東來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張女士又說了:“我先回家喫飯,下午再來籤”,轉身離開了門店。

當日下午,左等右等,張女士一直不來簽約,小周便打電話催促,沒想到,電話那頭的張女士卻反悔了:“經過與家人商量,房屋不想買了,要與房東協商退還定金”。此後,便再也不接電話,沒了消息。

當晚8點,小周想找房東溝通情況,卻意外地在樓下碰到其他中介公司正與房東接洽。原來,張女士爲省中介費用,約了房東,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房東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客戶“違約”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明明付出了勞動,卻讓同行“截胡”,客戶明明違約,還如此理直氣壯。爲了討個說法,中介公司將張女士訴至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起訴認爲:

張女士接受中介多次帶看房屋及就其中意的房屋進行價格磋商等服務,並於獲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東心理底價、談妥居間服務費的價格後,又另行委託收費較低的其他中介機構與房東成交,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了原告締約成本擴大和信賴利益損失,屬於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行爲,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張女士賠償中介費損失5.1萬元。

張女士辯稱:

《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東本人簽字,作爲共有人的房東配偶還沒簽字,原告卻慫恿我向房東付20萬元的意向金。就房屋內的傢俱、車位出租等情況,原告未如實告知,原告的中介服務操作違規。原告最終也沒有促成我與房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中介費支付必須建立在房屋交易成立的基礎上,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存在,無權要求賠償。此外,我有權利選擇更優惠的價格和更優質的服務,原告無權限制我的交易自由。

法院審理後認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張女士作爲消費者確有選擇服務的權利,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其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務後,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及媒介服務,爲省中介費,繞開中介人訂立合同,有違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中介公司接受了張女士提出的支付1.5萬元款項的和解方案。

“早知道就不這樣做了,加上付給第二家中介公司的近4萬元中介費以及本案律師費,我多花了1萬元不說,還賠上了很多精力,太不值得了”,張女士直呼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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