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首例僞造印章製作虛假核酸檢測報告案宣判:被告人獲刑2年

面對單位要求的核酸檢測報告或入職體檢報告,不少人有着“怕麻煩”“懶得去醫院”的心理,男子許某就趁機動起了歪腦筋,通過僞造印章,製售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和體檢報告牟取非法利益。今天(7月28日)下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繳獲的僞造的公司、事業單位印章予以沒收。該案繫上海首例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用於製作虛假核酸檢測報告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

2020年4月起

從事廣告行業的許某從入職體檢的“大量需求”中嗅到了“商機”,陸續在58同城等多個網絡平臺上發佈廣告,有償爲他人提供虛假的入職體檢報告、病假證明和檢驗單。接到訂單後,許某利用素材模板和虛假的電子印章僞造體檢報告和證明,並通過“綠健體檢”“尚峯健康”兩個微信號,將僞造的體檢報告和證明以每份人民幣40元至2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客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間,爲了提高紙質版報告的“可信度”,許某還專程找人刻制了印有“上海市某醫院體檢專用章”等醫院的虛假實體印章。

2020年11月

許某再次鋌而走險,將其違法“業務”擴展到僞造核酸檢測報告上。通過網上搜索的核酸檢測報告照片,許某故技重施,將其仿製爲可供編輯的模板,並將“客戶”的有關信息及虛假電子印章合成到模板之中。經查,許某共製售虛假核酸檢測報告6份,並以類似的價格販賣給他人。

據悉,截至目前,尚未發現購買僞造檢測報告人員中有陽性病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許某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審理中,被告人許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上海靜安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許某僞造39枚公司、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爲已構成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許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製作虛假核酸檢測報告販賣給他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態化開展,增加疫情防控風險,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許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許某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許某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製作、售賣虛假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醫院體檢報告的行爲,不僅侵害了被僞造印章醫院的正常經營管理秩序,更嚴重妨害了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開展。當前,各地疫情零星散發,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對任何可能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爲,法院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

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切勿爲貪圖方便購買或使用僞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否則均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或相應的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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