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

浙江公共數據的管理和應用將有法可依。

7月27日,《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從數據採集、歸集、共享、開放、利用、安全、監管等方面規範了公共數據的邊界、範圍和治理體制、機制等。

全面推進數字化改革是浙江新發展階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總抓手。至6月底,浙江已累計編制公共數據目錄178.8萬項,歸集公共數據624.4億條,數據共享累計調用402.9億次,支撐保障省市縣三級各類應用2924個;全省已開放數據集18493個、數據51.96億條。“作爲數字政府建設的先發地、數字化改革的先行省,浙江有條件也有必要在公共數據立法上先行一步。”《關於的說明》稱。

根據《條例(草案)》,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數據資源,以及燃氣、水務、電力、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根據當地應用需求,稅務、海關、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郵政管理等工作機構經協商後提供的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數據。

針對數據採集和歸集中存在的個人信息非法採集、重複採集,數據歸集不夠“統”不夠 “全”等,《條例(草案)》要求採集數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採集數據時不得強制要求個人採用多種方式重複驗證或特定方式驗證。已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採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信息重複驗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例(草案)》明確了數據共享的原則、分類、獲取方式和程序,明確要完善數據供需對接機制,建立共享爭議解決機制,強化共享安全管理。

開放與利用方面,針對當前公共數據開放處於起步階段,開放不充分、利用率不高,《條例(草案)》明確公共數據開放的內涵、性質、重點與範圍,並根據數據開放的風險程度,將數據分爲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三類,設置有差別的開放方式。

爲保障數據安全,《條例(草案)》還針對公共數據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不當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要求構建監管責任體系,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公共數據安全防護技術標準與規範。

責任編輯:謝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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