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贾增远)居住在朝阳区的赵某雄因病于2019年3月去世,因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姑母赵女士以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7月28日上午九点,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女士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继承纠纷一案。此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赵女士诉称,弟媳和弟弟先后去世,将患病的侄子赵某雄托付给赵女士抚养,赵某雄患糖尿病及并发症,每天需要打4次胰岛素,成年后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一直和姑姑一家居住在朝阳区。赵女士为侄子成家做准备,出资以他的名字在香河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管理房屋。2019年3月赵某雄因病死亡。

赵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朝阳区民政局是遗产管理人,而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主张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由其继承赵某雄名下的涉案房产。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接受民政局救助或管理,在其去世之后其居住地街道也并未向民政局告知被继承人死亡的有关情况,因此民政局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情况均不知情,民政局对于何时成为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身份亦不知情,所以民政局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我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原告就此起诉民政局没有相应依据。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陈述,法官归纳如下调查重点:

1.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被告是否系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

2.原告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赵某雄扶养较多的人;

3.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是否有依据。

双方表示对法官归纳的调查重点无异议,并进行举证。由于涉案房屋相关情况需进一步核实,赵女士当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法官为双方确定了举证期限。案件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通讯员:朝阳区人民法院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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