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临床评价工作进行部署;同时配发《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具体流程、内容与维度,聚焦技术评价与政策评价两条主线,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6个维度开展科学规范的整合分析与综合研判。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通知》强调,各地要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通知》明确分工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指导相关机构开展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综合评价,协调推动评价结果运用、转化。组织相关单位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主题遴选流程、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研究制订评估标准、评估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发展。省级卫生健康委开展本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注重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协同,探索跨区域多中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机制建设,统筹推动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区域(省级)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和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等主题评价结果转化应用,优化证据和结果,提升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药品使用结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可依据管理指南及相应临床专业或疾病类别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的要求,独立或联合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数据信息,未经国家及省级组织管理部门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发布国家及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相关数据信息。

文:健康报记者 杨金伟

编辑:张方飞

审核:闫龑 徐秉楠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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