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政审判工作又迎来重要改革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对深圳市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悉,这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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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示范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2020年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第十四条规定,探索扩大深圳法院行政案件地域管辖范围,探索由基层法院受理部分涉外行政一审案件。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第25点规定,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探索深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给深圳法院的一项光荣改革任务。

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近年来,基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深圳毗邻香港,不少香港人在深圳工作生活,更有不少人原为深圳居民,后来取得香港身份但依然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深圳中院近三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数196宗,占同期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数的25%,其中九成以上为涉港案件。绝大部分案件案由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并不当然具有重大复杂性。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推动基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也有利于优化行政案件审级,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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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下放基层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深圳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环境资源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按照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除专利、垄断外的知识产权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应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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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新江表示,改革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效应,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

具体实施方案为,自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除外)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执行案件,由各相应基层法院受理。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但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2021年8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及专利、垄断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原标题《最高法院支持深圳改革:基层法院可受理部分涉外行政案件》)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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