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李宁艳)“点赞税务部门的首违不罚政策,给了我们补救的机会,以后一定按时申报、诚信纳税。”7月27日,乌鲁木齐一家公司的办税人员张女士因工作交接上的疏忽,忘记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了解情况后,对其做出责令限改、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还详细普及了相关政策,避免其再次出现类似工作失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今年4月起施行以来,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据了解,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共计10项事项,兼顾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其他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继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特别是一些轻微税务违法行为,多是由于纳税人不知晓政策细节或疏忽遗漏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大多为首次发生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保管账簿等情形。

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对于“首次”的界定,是指自2021年4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发起处罚程序,无论该违法行为是当年发生还是以前年度发生,都适用“首次”。

新疆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葛刚介绍,“首违不罚”是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轻微涉税违法行为的一次以教代罚,给予其主动纠错的机会,是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一种善意提醒,是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中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体现了柔性执法的尺度,同时又让税收执法变得有温度。

全疆税务系统将通过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执法,通过“首违不罚”政策,加深纳税人对违法行为的思想认识,避免同样错误再次发生,提升执法效率,降低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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