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長期嚴打市場操縱,“資本掮客”面臨追責?

“葉飛的角色,的確有些複雜。”

前段時間炒的沸沸揚揚的葉飛“爆料門”事件,近日證監會相關調查又有新進展。

上週五(7月23日),證監會通報了史某等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價案調查情況。經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縱團伙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違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交易金額達30餘億元,相關行爲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犯罪。

證監會稱,經調查還發現,相關金融機構個別人員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目前,證監會已依法將上述涉嫌違法犯罪案件及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證監會立案調查,協同公安跟進,僅兩個月的時間內,這起圍繞“合謀操縱”的圍剿快步展開。據公開報道,葉飛稱,其目前仍是失信被執行人,並希望拿到舉報獎金。

葉飛是否是“吹哨人”?以及圍繞其本人,葉飛是否能稱之爲“私募冠軍”?其下私募是否仍在運行?諸多問題,尚待釐清。

“從其舉報內容來看,有可能葉飛作爲資本掮客參與其中,如果是這樣,他有可能也要承擔責任,對葉飛的追責有可能還在繼續。”有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人士對記者表示,相關案件還在偵辦中,尚難定性。

回顧葉飛“爆料門”事件緣起,5月9日,葉飛發帖稱,A股上市公司中源家居以市值管理的名義找到盤方,他作爲中間人撮合機構接盤,但事後盤方賴賬不付尾款,導致他被下家催要幾百萬元尾款。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記者表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吹哨”行爲,應是作爲事件知情者的內部人士向監管機構或者交易所遞交舉報材料,而不是放任性地通過自媒體方式發佈所謂的“獨家消息”。

從多種要素來看,鄭彧認爲,葉飛首先在社交媒體上發帖並不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吹哨”。

“葉飛的角色,的確有些複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表示。

劉俊海進一步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葉飛作爲資本掮客參與其中,他也將成爲違法行爲的共犯之一。

“那麼他現在爆料就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提出來的,也會承擔責任。但是會從輕,因爲他自揭黑幕了。但同樣,他如果從事了共同的違法行爲,不管是參與、設計、指揮、策劃還是協助,都是共同的行爲。”他表示。

鄭彧稱,涉嫌股價操縱是指,主觀上是指在正常的供求關係判斷以外而具有不合理地維持價格的意圖。

他說,“市值管理”是中性的,但在超過公司價值基本面以外尋求特殊的價格維持因素進而產生影響正常股價形成因素就具備了操縱的意圖。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如果葉飛以幫助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名義去找相關盤方以維持本來並不應該存在的股價支撐因素並由此達到控股股價波動的目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就參與了市場操縱的活動了。

“因爲股價的波動原本是具有不可預測性的,人爲地控制一個原本不應具有控制性的規律,說明具有操縱的合意了。”鄭彧說。

“但如果說葉飛僅僅是介紹公募基金來接盤,則很難去證明公募基金有操縱股票在出貨的一個舉動,這裏面可能只是涉及說我幫你找一個買方並收介紹費,這很難講他是一個操縱。”他同時表示。

鄭彧指出,現有的行政處罰主要針對的是違法行爲的直接行爲人,尚不能處罰到中介人。因此,如果涉案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構成操縱行爲,那麼行政處罰的對象是涉案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尚無法涵攝到作爲中介人的“教唆人”或者“輔助人”。

但是,如果該等操縱行爲一旦情形嚴重構成刑事犯罪,那中介人的責任就會顯著不同,因爲刑事犯罪是有“主犯”“從犯”的共犯追責體系,一旦證據被鎖定,則有可能因爲共謀而攤上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話,誰操縱市場了,我就處罰誰,其他的人也參與了、分了一杯羹,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其它人蔘與)直接違法的話,用行政處罰就很難。但是在刑事處罰上,如果你明知道他去做一個操縱市場的事情,你還去幫他、去撮合,主觀上具有故意性,即構成刑事犯罪的共謀。”他說。

具體到葉飛一事,鄭彧認爲,行政方面很難界定其是否爲協謀。“但是刑事上會有同謀,有主犯和從犯,所以某種意義上,中介的身份,如果知道這個行爲是操縱的行爲還以自身牟利爲目的幫助進行撮合,還是有可能構成一個共犯的,就是在刑事犯罪上。”他說。

進一步來看,若被認定爲從犯,是否存在自首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尚需法院認定。

“比如,公開爆料算不算自首的一種行爲?我自己知道這是一個違法行爲,我喊出來了,我也願意去承擔後果。這個需要在刑法的框架下進行討論了。”鄭彧表示,但其表示這種公開爆料也不應構成一種自首,除非是葉飛在第一次接到監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問詢後主動確認或者陳述全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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