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食品級”化妝品真的能喫嗎?專家:假的!

近段時間,市場上出現了一些所謂的“食品級”化妝品,宣稱不僅能有化妝品功能,還可以直接食用。記者在當前主流電商平臺上,以“可食用”“口紅”等關鍵詞搜索發現,還真有不少這樣描述的商品在售。那麼,事實果真如此嗎?

貼上“可食用”標籤用意何在?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的定義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皮膚、毛髮、指甲、口脣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爲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爲目的的物品。

“食品經口進入並由消化系統消化和吸收,在使用方法、作用機理等方面都與作爲化工產品的化妝品完全不同,因此,‘食品級’化妝品這個說法並不成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青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南開大學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華琳認爲,把化妝品描述成食品,這是魚目混珠、碔砆混玉的行爲。化妝品不應宣傳食用用途,所謂的“食品級”化妝品,只不過是商家進行營銷的噱頭,普通的化妝品貼上了“可食用”的標籤之後,目的大都是爲了抬高價格、增加銷量。

“‘純植物’‘純天然’等絕對化的詞語屬於《廣告法》明令的禁用詞,化妝品宣傳不能含有類似詞彙,與此有關的‘絕對安全’‘保證無毒無刺激’‘比食品還安全’等詞語更是被禁止使用。”王青斌這樣告訴“強觀察”欄目記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採訪時表示,一些不法商家投機取巧,利用消費者追求高質量化妝品的迫切心理,玩弄文字技巧,用“食品級”化妝品引發消費者聯想,替換了已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純天然”“純植物”等概念,屬於鑽政策監管的空子,企圖發不義之財。

“食品級”化妝品爲何涉嫌違法?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此外,《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商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食品級’化妝品是個僞概念,將其作爲商品的廣告宣傳語,屬於典型的虛假廣告,顯然違法。”王青斌說。

“‘食品級’化妝品這一說法聽上去誘人,但實際上屬於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用在廣告當中,就構成了虛假廣告。”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表示。

綜合來看,所謂“食品級”化妝品,不過是以“純植物”“可食用”爲幌子的包裝炒作,意在逃避行政部門監管,矇騙消費者,賺取不法利益,對此,我國監管部門應當重拳出擊。

劉俊海表示,今年以來,多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已經發布消費提示,稱不存在“食品級”化妝品的概念。但這顯然還不夠,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嚴打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的源頭,完善監管體系,加大監管力度,堅決落實化妝品管理制度,褪去“食品級”化妝品的僞包裝,對假冒僞劣的化妝品零容忍,堅決打擊,絕不手軟。

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不法商戶利用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物,侵害消費者利益,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理當嚴懲。涉及虛假宣傳產品效果的廣告,首先要沒收廣告費用,再處以三倍到五倍的罰款,如果是在電商平臺上進行宣傳的,亦要對平臺予以處罰。

對此,王青斌建議,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化妝品廣告宣傳的管理,依法責令商家停止發佈相關廣告,消除影響,並予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吊銷營業執照。從長遠來看,有必要將“食品級”“可食用”納入化妝品廣告禁用語。

消費者權益如何維護?

爲何很多消費者輕信了化妝品的虛假廣告呢?孫穎認爲,主要是因爲大家平時過分追求“純天然”“無添加”等說辭,對化妝品的綠色安全性抱有過多期待,不能科學理性地加以區分和判斷,讓部分不法經營者鑽了空子。

孫穎表示,消費者如果上當受騙,應該積極主動地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進行舉報,提供違法線索。如果造成實際損害,消費者可以直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消費者在尋求健康、安全的消費品質的同時,也應該不斷地學習,豐富、積累各種法律法規,注意提高自身的科學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思考能力,從而防止被虛假廣告忽悠。”孫穎建議。

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目前我國規範商品名錄中並沒有“食品級”化妝品這個提法,如果發現此類的虛假廣告宣傳,一定要擦亮眼睛,堅決不要購買。

如果有人誤服標有“食品級”化妝品致病,商家應擔有怎樣的責任?王青斌告訴記者,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已相當明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商家要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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