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分時電價,電費要漲?發改委:尖峯電價上浮不低於20%,峯谷電價或相差3倍以上

7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科學劃分峯谷時段,合理確定峯谷電價價差,建立尖峯電價機制。

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分時電價機制是基於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可分爲峯谷電價機制、季節性電價機制等。

峯谷電價機制是將一天劃分爲高峯、平段、低谷。

季節性電價機制是將峯平谷時段劃分進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別化安排,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儘量在高峯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降低社會總體用電成本。

居民電價是否會因此大幅上漲?分時電價機制又是否能夠解決發電成本上升和用電需求上漲之間的矛盾呢?

對居民用電價格的影響較小

據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介紹,目前我國整體的平均電價在全球範圍內目前仍處在較低水平。

以美國爲例,我國整體平均電價比美國低大約10%,居民電價則低出四成以上,工業電價則比美國要高出一些,大約兩到三成。而美國也僅是發達國家中電價相對較低的國家,我國的居民電價相比其他發達國家或地區,至少低一半以上。

彭博新能源財經中國電力市場分析師魏漢陽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因爲交叉補貼的長期"暗中"存在,我國的工商電價與居民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倒置的。居民電價偏低,且沒有浮動機制,不對實際用電負荷產生反應。

據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通知》最具亮點的是提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峯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峯電價機制。尖峯電價在峯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各地還需合理確定峯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峯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峯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該負責人表示,上述措施合理拉大了峯谷電價價差,這爲引導電力用戶削峯填谷、促進儲能加快發展釋放了清晰強烈的價格信號。這既可確保電力系統峯谷差大、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難度大的地方,能夠形成有效的峯谷電價價差,引導用戶在高峯時段少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併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加快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促進新能源的生產和消納;也兼顧到了系統峯谷差相對小的地方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峯谷電價價差影響用戶正常用電。

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我國逐步在各地推行分時電價機制。截至目前,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分時電價機制,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在具體執行上有所不同。

例如,各地普遍按日劃分峯、平、谷時段,執行峯谷分時電價,部分省份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尖峯時段。

四川等地按月劃分豐水期、枯水期,對電力供應緊張的枯水期進一步執行豐枯電價。

上海等地按季劃分夏季、非夏季,對盛夏用電高峯期執行更高的季節性電價。

目前,有14個省份出臺了居民峯谷電價政策,峯谷電價價差相對較小,一些地方僅設定平段電價和谷段電價,未設定高峯電價,且多數地方允許居民用戶自行選擇是否執行峯谷電價。

上述負責人表示:“總的看,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用電價格的影響較小。”

發電成本上升問題待解

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峯”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總體來看,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實施,有力促進了需求側移峯填谷,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地現行分時電價機制雖已實施多年,在形勢明顯變化後,就存在時段劃分不夠準確、峯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尖峯電價機制尚未全面建立,以及分時電價缺乏動態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銜接不夠等問題,需要適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

在林伯強看來,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有峯谷差電價,但基本上差距不是很大。此次改革主要是體現發電成本,也就是真正地體現峯谷之間的差距。從全國層面上來講,應當有一個基本原則上的統一,也就是此次說的三至四倍。

相關部門具體將如何把握電價峯谷機制,由於目前還沒有出臺具體細則,林伯強認爲,還很難說未來峯谷差應該具體以什麼方式來做。

除尖峯電價與峯谷差外,《通知》還提出,在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係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各地還需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而對部分不適宜錯峯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範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爲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通知》還提出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有聲音認爲全國碳市場的上線也可能增加一定的發電成本。魏漢陽認爲,目前碳價程度和參與免費配額機制下,影響十分小,不能作爲電價上漲的解釋。“電價上漲解決的是用戶端的。對發電側沒有那麼直接的作用。”

林伯強則認爲,碳交易的確會增加電力行業的成本,因爲目前主要還是通過煤炭發電,如果發電成本再向上走,電價依舊不變,那將會是不可持續的。“它需要一個出口,這個出口就是電價改革。”

但目前的分時電價改革只能解決發電成本的一部分問題。“目前峯谷差怎麼制定還沒有確定,比如工業電價的峯谷差如何在電力現貨市場機制下運行,居民端的階梯電價如何和峯谷差配合起來,都還不是很清晰。”

目前,《通知》已經提出要加強電價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峯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作者: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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