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 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中國網財經7月30日訊 7月30日,河南省直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通知要求,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只能在購房後2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繳存賬戶餘額僅可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公積金提取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這也意味着,此前償還房貸商業貸款、住房租金、裝修等原因提取公積金,今起將無法再提取。

以下爲原文:

河南省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爲進一步保障剛需購房家庭和長期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需求,確保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按照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45次會議決議要求,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行部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滿足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且近期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高層次人才、退役未滿3年的復轉軍人除外)。

二、調整還貸能力認定標準

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實際還款期限和所選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開展個人徵信查詢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向近2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徵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積金 “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同意並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其個人徵信記錄。

四、調整有關提取政策

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於購房後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繳存賬戶餘額僅可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借款人爲高層次人才或退役未滿3年復轉軍人的,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後繳存未滿12個月但賬戶狀態正常的,按繳存狀態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認定; 借款人配偶爲高層次人才或現役軍人的,按照繳存狀態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認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據相關證件及材料進行覈實。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雙方最近12個月內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之和認定,借款人未婚、離異、喪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時限不滿12個月的,按借款人單方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認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爲申請貸款時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餘額之和,繳存不滿12個月的賬戶餘額和無正當原因補繳的金額不計入家庭繳存餘額。

本通知第四項內容於發佈之日起執行,其他內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爲2年。執行日期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或已通過初審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河南省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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