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案”定讞。

被告唐英傑 圖片來自海外網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法官7月27日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成立,30日,唐英傑被判刑9年。這是香港法院審理並作出裁決的首宗違反國安法案件,被港媒稱爲“國安法首案”。

這一裁決亮出了法治的底線,彰顯了反對分裂國家,反對恐怖活動的態度,充分體現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有效捍衛了祖國統一,維持香港繁榮穩定。這一裁決給廣大香港市民喫下了一顆社會穩定的定心丸,也讓肖小之輩氣焰不再。

香港國安法立法之前,“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東方明珠”被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禍害成了什麼樣子?至今香港市民心有餘悸。

以唐英傑來說,他在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車上插着寫有“港獨”標語旗幟,衝越3道警方防線,並導致3名警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如今,他受到香港國安法的嚴懲,是咎由自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允許在自己國土上公然暴力煽動“獨立”,公然抗拒執法,暴力傷害警察。姑息、縱容這樣的行爲,不是什麼“自由”“法治”。唐英傑這樣的行爲,在任何法治國家都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外部勢力不要“搞雙標”、帶節奏、裝可憐、扮悲情,香港國安法也不容抹黑。

香港是法治社會,但絕不是獨立於“一箇中國”原則之外的所謂“法治社會”,香港的法治環境也不允許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用來反對祖國、分裂祖國。

一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香港國安法,是行使和維護國家主權的體現,也是切實通過法律供給,精準、有效打擊“港獨”勢力,維護祖國統一,維護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維護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

可以說,中央的香港國安法立法舉措,爲香港提供了“定海神針”。這讓香港有足夠的法律武器,依法制裁“亂港”分子。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對此案判決結果表示肯定:被告的行爲是煽動分裂國家,並挑戰警方所代表的法律及秩序。

國安法的首案判決,是對於分裂分子的依法嚴懲,標誌着“愛國者治港”原則正在司法機構中得以鞏固。陽光所照,陰霾消散,天不藏奸,法不容奸。

來源:澎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