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媒體不得播出吸毒人員的影視作品及廣告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邰思聰)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禁毒條例》,條例將從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媒體等不得邀請吸毒人員作爲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播出前述人員作爲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

條例規定,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媒體等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堅持健康、向上的社會導向,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在面向青少年開設的節目、欄目中有針對性地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同時,鼓勵文化藝術團體、藝術類院校和個人等創作禁毒文化作品,豐富禁毒宣傳教育形式。

此外,條例規定禁止在商業廣告和商標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圖案等元素。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商標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圖案等元素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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