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萃联中国收购沈阳捷通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中详细呈现了该案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理由、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据处罚决定书内容了解到,作为收购方的萃联中国于2006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萃联中国主要从事消防车生产销售,中集集团主要从事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空港装备的制造及服务业务。作为被收购方的沈阳捷通于1974年在辽宁省沈阳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消防车生产销售。

在2018年7月31日,萃联中国与陈玉华等7名沈阳捷通的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萃联中国收购沈阳捷通60%股权。2019年6月18日,沈阳捷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在此之前未向市监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监机关就萃联中国收购沈阳捷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最终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给予萃联中国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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