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與蘇州夢西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西遊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百度公司將夢西遊公司訴至法院,稱其未經許可,通過其在淘寶網中運營的涉案店鋪,利用技術手段,提供百度文庫用券文檔和付費文檔的下載服務。

判決書顯示,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夢西遊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爲目的,通過技術手段違法提供百度文庫相關文檔的下載服務,直接導致百度文庫用戶數量的減少和瀏覽量的降低,妨礙、破壞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給百度公司及其產品造成了惡劣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此,百度公司將夢西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295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即律師費)等。

夢西遊公司辯稱,首先,百度公司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百度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通過夢西遊公司的服務下載到了百度文庫的文檔,至多隻是下載了與百度文庫中的文檔內容相同的《2013年最新員工保密協議書範本》文檔,鑑於該文檔從網絡上下載,百度公司又沒有該文檔的“獨家下載權”,該下載並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權益。此外,百度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最後,夢西遊公司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百度公司的損失和夢西遊公司的獲利能夠達到295萬元,夢西遊公司實際獲利甚微,故百度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經濟損失賠償,百度公司認爲夢西遊公司的被訴行爲給百度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爲:交易成功筆數(48 552筆)*每筆交易可下載的文檔數(80篇至150篇)*單篇文檔成本價格1.2元,得出的損失數額範圍爲4 660 992元至8 739 360元。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中,百度公司申請法院要求夢西遊公司提交涉案店鋪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8年7月31日間的交易記錄,該申請得到了法院批准。然而,夢西遊公司拒絕提交該記錄,夢西遊公司稱,上述期間的交易記錄均與本案無關,且由於涉案店鋪已經關閉,亦無法提交相關交易記錄。

由於夢西遊公司拒不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向其釋明瞭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夢西遊公司對此不持異議,但仍然拒絕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認爲,本案存在以下四個爭議焦點:第一,百度公司是否享有應受法律保護之權益;第二,夢西遊公司是否實施了利用技術手段,提供百度文庫用券文檔和付費文檔下載服務的行爲;第三,如果夢西遊公司實施了上述行爲,該行爲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第四,如果夢西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對於上訴焦點,法院表示,夢西遊公司將提供百度文庫文檔下載服務作爲涉案店鋪的主營業務,其清楚知悉百度文庫產品和服務的運營模式,並在明知其行爲具有不當性的情形下,採用隱蔽手段持續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經營資源進行牟利,主觀惡意十分明顯。

法院表示,夢西遊公司在無需負擔任何文檔收集、平臺運營等經營成本的情況下,通過極低的價格,售賣百度文庫相關文檔的下載服務,據此直接獲取經濟收益,搶奪本屬於百度公司的交易機會。且根據淘寶交易記錄,夢西遊公司因被訴行爲獲取的收益數額較大。

法院稱,夢西遊公司利用技術手段,破壞了百度公司經營的百度文庫產品及服務的正常運行,損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結果爲: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蘇州夢西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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