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連10歲女童遇害案,面對拒不執行法院還能做些什麼? | 新京報專欄

對於受害人家屬來說,因刑案引發的民事賠償本不該那麼難。

大連10歲女童遇害案,面對拒不執行法院還能做些什麼? | 新京報專欄

文 | 王琳

近日,大連10歲被害女孩淇淇的母親賀美玲向媒體反映,案發近兩年來,行兇者蔡某某父母什麼賠償款也沒給,而對方的房屋也沒變賣成功。

這一消息,再度觸發了輿論對未成年人犯罪及對刑事案件中引發的民事賠償執行難的關注。

128萬餘元賠償款

仍有實現的必要

據媒體此前報道,2019年10月20日,13歲的蔡某某將年僅10歲的淇淇殺害。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月,淇淇父母提出民事訴訟。同年8月10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處行兇者蔡某某的父母向受害人家屬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128萬餘元。

但是,這起因刑案而引發的民事訴訟,遇到了賠償執行難的問題。在被告超越法定期限仍未予履行執行義務之後,2020年9月8日,賀美玲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與前些年相較,司法實踐的進步在於,民事賠償的每一次受阻,救濟渠道仍向執行申請人暢通。如,賀美玲稱行兇者蔡某某父母什麼賠償款也沒給,對方的房屋在經過兩次司法拍賣流拍及變賣程序無果後,如今,該房屋已過戶到她名下。可能因涉及“凶宅”,無論拍賣還是變賣都將面臨不確定性,而不能解決受害人家屬眼前的困難。

此案與一般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相比,還有其特殊之處。由於被告人蔡某某不滿14歲,司法機關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對其採取了收容教養3年的措施。因此,此案剩下的程序成了單純的民事訴訟。

對於淇淇父母來說,過戶的房子無法挽回一個鮮活的生命。僅就民事賠償而言,128萬餘元這個定格的數字,仍有實現的必要。可以說,房子過戶也是法院在強制執行上的一種努力。而且,房產本身的價值還在,也有變現的一天。只是將這一責任推給了受害人家屬,又平添幾分不公。

此外,還有報道稱,蔡某某的父母還因未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強制過戶等,均爲法律賦予的法院解決執行難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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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四不策略”

法院還能有何作爲?

當然,對蔡某某的父母來說,可能司法拘留也無法喚起其應承擔的賠償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律上如果嚴重阻礙民事裁判執行工作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責任人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責任人,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麼,是否加大執行措施的強制程度,需要法院綜合蔡某某父母的行爲和表現來判斷,旁觀者無從評價。法院曾稱,會同步對蔡某某家在這一年中財產轉移情況進行調查。希望調查進展及結論,能及時通報給受害人家屬。

此案還提出另一個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老大難問題——當被執行人以不應訴、不出庭、不執行、不配合等“四不策略”對抗法院的生效裁判,法院除司法拘留外還能有何作爲?

其實,“四不策略”所侵犯的,不僅僅是賠償申請人的財產權益和精神權益,更是對法院和國家法律的公然藐視。藐視法庭脫離了原告與被告間的訟爭,而成爲藐視者和審判者之間的對抗。於“四不策略”之下所流失的司法權威和法治尊嚴,已然令法院也成輸家。

前些年,曾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設立“藐視法庭罪”來歸責這一行爲,不失爲一種進路。在執行難已大幅紓解的背景下,也希望立法機關能關注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案引發的民事訴訟執行仍然較難。畢竟,這在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中,無法繞過。

特約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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