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利姐妹爲父追兇25年”迎來終審宣判。8月1日,從當事人張玲麗處獲悉,湖南省高院終審駁回原被告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賠償原告3.6萬喪葬費。張玲麗表示,“我們曾經真的也有努力過,就算不悔這一生了。”

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縣洞溪鄉洞溪村五灣組村民張國恆,因爲稻田灌溉之事與同村村民張某卓發生衝突。衝突中,張國恆被張某卓的兒子張某樊用殺豬刀刺傷致死;後張某樊外逃,從此銷聲匿跡。張國恆的兩個女兒爲父追兇,堅持了25年。

2019年9月29日,潛逃多年的張某樊落網。同時,張某樊的姐姐張某春因涉嫌包庇、窩藏罪被刑拘。2020年3月11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某樊姐姐張某春其行爲構成窩藏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張家界中院一審判決後,原審被告張某樊、張某春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阿麗、張玲麗不服,分別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訴。據湖南高院二審裁定書內容顯示,張某樊上訴稱,被害人張國恆有過錯,張某樊其行爲屬於正當防衛。張某春則稱,其對張某樊殺死張國恆不知情,原判量刑過重。對於張某樊的上訴理由,湖南高院在二審裁定書中稱,張某樊行爲系在報復意圖支配下實施的殺人行爲,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張國恆的兩名女兒就民事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認爲原審判處張某樊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3.6萬餘元數額過低,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樊承擔除一審認定的喪葬費外,還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7萬餘元。針對張阿麗、張玲麗的上訴,湖南高院在二審裁定書中稱,其請求判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無法律依據,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對此,張玲麗表示,對於上述判決結果,其與姐姐感到無奈,但已盡力。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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