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年多調查,2021年7月31日,康尼機電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齊程軍律師表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下達,意味着投資者可以以其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爲由,對虛假陳述行爲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康尼機電維權入口)

值得一提的是,在披露該公告時,康尼機電還出現了標題錯誤,直接將公告外標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寫成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直到8月2日才發佈公告進行更正。

併購“踩雷”引發鉅虧

回溯過往,康尼機電2014年上市後,爲突破主業瓶頸,開始尋找外延式擴張,2016年7、8月,龍昕科技與康尼機電接觸,籌劃資產重組。

2017年3月24日,康尼機電披露了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10月12日,證監會通過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申請。11月30日,康尼機電收到證監會批覆,並於當日簽署《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12月1日,康尼機電披露《重組報告書》。

據其2017年年報顯示,公司營業收入較2016年度增長20.28%,其中龍昕科技並表增加1.38億元。然而,在暗雷無數的資本市場中,併購市場尤爲多發。“蜜月期”剛過去半年,龍昕科技即曝出董事長廖良茂涉嫌違規的重大風險事項。

2018年6月22日,康尼機電向上交所“自曝”,發現子公司龍昕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廖良茂,涉嫌存在利用職務便利以龍昕科技名義違規對外擔保等事項。同時,廖良茂持有康尼機電3320萬股限售流通股已經被司法凍結,佔其所持股份總數的65.62%。

隨後,康尼機電向公安報案,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單》,公安機關對廖良茂涉嫌合同詐騙罪正式立案偵查。同日,廖良茂被免去康尼機電董事、副總裁的職務。

上訴違規擔保事項引發多起訴訟,導致龍昕科技銀行賬戶被凍結、資金被限制使用。此外,廖良茂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受此影響,龍昕科技部分供應商停止供貨, 客戶訂單大幅萎縮;由此造成康尼機電2018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虧損近32億元,其中對子公司龍昕科技計提大額商譽減值22.71億元。

隨後,康尼機電選擇與龍昕科技進行切割。2019年6月25日,康尼機電提交披露《關於出售全資子公司100%股權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稱,擬將子公司龍昕科技100%股權出售給南京紫金觀萃民營企業紓困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交易對價爲4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1月27日,康尼機電發佈公告稱,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龍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還責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 19億元,發還被害單位康尼機電。根據公告,被告人廖良茂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該案的最終結果還有待二審法院判決。

僞造訂單、模仿簽字、私刻公章

踩雷“毒資產”的康尼機電,除了導致業績虧損外,還造成公司2017年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並受到證監會處罰。2018年8月23日,康尼機電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2021年7月31日,康尼機電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2015年至2017年,龍昕科技存在虛增收入、利潤等財務造假行爲,導致康尼機電 2017年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來看,2015年至2017年,龍昕科技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或未開票即確認收入的方式,通過客戶歐朋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方亮彩精密技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正常業務基礎上累計虛增收入達9億元。

龍昕科技虛增收入導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虛假應收賬款餘額,虛增收入的回款主要由廖某茂控制的龍冠真空、德譽隆以客戶名義支付。同時,龍昕科技按正常業務毛利率水平,虛假結轉成本。

此外,爲平衡結轉的虛假成本,龍昕科技倒算出需採購的原材料數據,進行虛假採購,虛假採購的款項主要支付給龍冠真空、德譽隆;龍昕科技虛假採購導致各期末形成大量虛假應付賬款餘額。

值得注意的是,龍昕科技虛增收入和虛假採購中的相關單據,如銷售合同、訂單、發貨單、對賬單、入庫單等均由龍昕科技財務部製作。相關單據需外部單位簽字或蓋章的,均由龍昕科技財務部人員模仿簽字,或由龍昕科技財務部人員使用私刻的部分客戶和供應商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等蓋章。相關單據需龍昕科技內部部門配合簽字的,部分由龍昕科技財務人員代簽。

歷經3年調查之久,如今,康尼機電迎來了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與此同時,投資者索賠也開始啓動,對於後續進展,齊程軍律師指出,一般而言,股票索賠案件的維權週期較長,從立案到審理到判決甚至可能還需要執行,但也存在處理較爲迅速的情況,故參與維權的投資者需要一定的耐心。康尼機電的虛假陳述行爲已爲《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故勝訴的幾率較大,但是具體索賠區間以及系統性風險、判賠比例等其他因素還需待法院審理後認定。索賠條件暫定爲:在2017年3月24日到2018年8月22日期間買入康尼機電股票,並在2018年8月23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本文觀點提供律師: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齊程軍律師,不代表新浪財經觀點。齊程軍律師,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證券維權律師,從事投資維權工作超8年。代理百餘家上市公司近萬件維權案件)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