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機電(603111)7月30日晚公告,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 [54]號)。(康尼機電維權入口)

2018年8月23日,康尼機電發佈公告,表明其前一日收到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蘇證調查字2018076號)。因其相關行爲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2020年5月12日,康尼機電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28號)。

時隔將近3年時間,康尼機電終於迎來了行政處罰。證監會查明康尼機電的重大資產重組有關情況及違法事實如下:

一、康尼機電與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況

2014年9月,龍昕科技籌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2015年底終止。2016年7、8月,龍昕科技與康尼機電接觸,籌劃資產重組。2017年,經過《披露重組報告書(草案)》、股東大會審議重組事項、證監會通過此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等一系列程序後,2017年11月30日,康尼機電收到證監會批覆,並於當日簽署《重組報告書》。2017年12月1日,康尼機電披露《重組報告書》。

二、康尼機電信息披露違法的情況

2015 年至 2017 年,龍昕科技存在虛增收入、利潤等財務造假行爲,導致康尼機電 2017 年披露的上述《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中國證監會認爲,面對交易標的金額高達34億元的交易,應當對影響交易標的評估價格的經營業績、財務情況等進行重點核查。康尼機電作爲上市公司,跨界資產重組過程中未採取有效手段,以覈查龍昕科技業績的真實性、交易對價的合理性。康尼機電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存在過失。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南京康尼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30 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齊程軍律師提示,遭受損失的康尼機電(603111)投資者索賠通道已經開啓: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3月24日到2018年8月23日之間買入康尼機電,並且在2018年8月23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初步符合民事索賠條件,投資者可起訴要求康尼機電等賠償損失。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齊程軍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觀點。齊程軍律師,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證券維權律師,從事投資維權工作超8年。代理百餘家上市公司近萬件維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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