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貴州證監局披露關於對貴州省銅仁市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蔡江、蔡銀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貴州省銅仁市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未按募集說明書約定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該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蔡江、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蔡銀新對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貴州證監局決定對貴州省銅仁市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蔡江、蔡銀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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