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揚州警方:毛某寧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剛剛發佈通告:

2021年7月29日,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對毛某寧(女,64歲,戶籍地:南京市秦淮區,居住地:南京江寧區祿口街道)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2021年7月21日,毛某寧從南京居住地來揚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亞(女,70歲,現住揚州市邗江區雙橋街道念四新村)家中。7月27日,毛某寧因咳嗽、發燒自行到揚州友好醫院就診並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寧核酸檢測結果爲初篩可疑陽性,經揚州市疾控中心複覈爲陽性,即由120負壓救護車轉運至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當日,經揚州市級專家會診,診斷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現已被轉運至南京公共衛生醫療中心治療。

經初步調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寧擅自離開已採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來揚州,居住其位於揚州市邢江區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間,未按照邗江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各類居民小區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動向社區報告南京旅居史,並頻繁活動於揚州市區多處人員高度密集的飯店、商店、診所、棋牌室、農貿市場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區擴散蔓延,造成極其嚴重後果。

毛某寧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區報告,隱瞞行程。在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其調查時,其拒絕說出來揚之後的行程,拒絕執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新冠肺炎擴散傳播。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於7月29日決定對毛某寧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總檯央視記者 吳睿 崔善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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