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山市農業農村局向全市各涉漁鎮街通報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處罰案件:中山市某鎮一艘在冊漁船僱用6名未取得相關職務證書的人員上船作業,其中有人甚至不會游泳!中山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下稱“中山海洋執法支隊”)巡查發現該違法行爲後,對其給予五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瞭解,7月19日10時31分,中山海洋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中山市橫門東水道燈籠湧東涌口(22°31′36″N,113°37′6″E)巡查時,發現“粵中漁1816X”船正在岸邊停泊,執法人員依法登船檢查。經檢查,該船爲伏季休漁期免休漁船,作業類型爲釣具;船主(當時不在船上)爲板芙鎮四聯村人;證書覈定乘員6人,當時船上人員共7人,只有船長陳某能夠提供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其餘6人並非該船任職船員且未能提供漁業船員證書,更有甚者連基本的游泳知識都不會。發現該違法行爲後,中山海洋執法支隊立即立案調查,並根據《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於7月22日對該船處以五百元頂格罰款。

中山海洋執法支隊負責人表示,該船船上7人中有6人沒有參加過任何水上專業安全技能培訓以及漁業船舶船員安全生產培訓等教育,如在出航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將導致嚴重後果,“這也反映出中山市仍有個別漁船船東船長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暴露出部分鎮街在漁船船東船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漁船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跟蹤落實、漁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他表示,除了將該案件情況通報到各相關鎮街、村(居)委及全體在冊漁船外,該支隊將督促漁業船舶船上人員在未取得有效漁業船員證書或未購買人身保險前不得上船出海生產,並通過中山市漁業船舶動態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管;同時,通過近年來省內外漁船事故案例,組織全體漁民開展警示教育,切實提高漁船船東和船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今後若再次發現該類違法行爲,我們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漁船安全生產違規行爲!”

鏈接:漁業船員無證作業最高可罰五百元

《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僱用未取得相關職務證書人員上船作業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鍾海綜

圖片由通訊員提供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王其琪

來源:廣州日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