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劉某1起訴弟弟劉某2,要求劉某2立即停止侵犯劉某1姓名權的行爲,撤銷A公司工商登記中關於劉某1爲該公司股東、監事的虛假登記,確認劉某1並非A公司的股東、監事,並要求劉某2向劉某1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兄弟倆之間到底發生了何事?

劉某1稱,他於2015年5月收到法院傳票,系B公司起訴劉某1和劉某2身爲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案件。

劉某1表示,他此時才得知自己爲A公司的股東和監事,但是他從未出資與劉某2一起設立公司,也從未在A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籤字,A公司工商檔案材料中出現的所有劉某1簽名均爲僞造。因此,劉某1認爲,劉某2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他的姓名進行了虛假的工商登記,侵犯了他的的合法權益。

真相究竟如何?

A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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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工商檔案顯示:劉某1、劉某2爲該公司股東(發起人),劉某1爲該公司監事,劉某2爲該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交存入資資金報告單、指定(委託)書等材料中多處有劉某1簽名。

· 2 ·

在A公司設立前,劉某1曾將自己的身份證原件給劉某2,由劉某2幫助劉某1辦理C汽車配件商店的工商註冊手續。

· 3 ·

劉某1的C汽車配件商店與涉案A公司的經營地相鄰。

B面

· 1 ·

經鑑定,工商檔案中全部的“劉某1”簽名字跡與樣本中的“劉某1”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 2 ·

劉某2同意劉某1的意見,陳述:A公司成立時劉某1不知情,未對A公司出資;是劉某2將劉某1列爲公司的股東和監事,沒告訴劉某1;A公司工商檔案材料中劉某1的簽名均非劉某1簽署,而是由劉某2或者代辦機構代劉某1簽署,劉某1對上述代簽情況均不知情。

· 3 ·

劉某1稱,劉某2藉着給他辦理C汽車配件商店營業執照的機會,盜用或者冒用他的身份證原件用於註冊成立A公司。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爲劉某1被登記爲A公司的股東、監事,其姓名是否被盜用或冒用。根據劉某1的陳述,其訴訟主旨在於通過確認姓名權被侵權從而達到確認其並非A公司的股東、監事之目的,從而避免對A公司的債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涉及股東資格爭議與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因此對劉某1所訴的姓名權侵權審查須格外慎重。考慮到劉某1曾將自己的身份證原件交予劉某2用於辦理C配件商店執照,且C配件商店與A公司經營地相鄰,加之劉某1與劉某2系親兄弟關係,劉某1對劉某2使用其身份設立A公司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常理。雖然A公司工商檔案中劉某1的簽名系他人代簽,但代簽可以在被代簽者明知或默認的情形下發生,並不等同於被盜用或冒用姓名。劉某1將身份證件交予劉某2同意其設立A公司的可能性更大。

結合前述事實、在案證據及日常經驗,法院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難以認定設立A公司並非劉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故A公司工商檔案中劉某1的簽名雖並非其本人所籤,但並不構成對劉某1姓名權的侵犯。

法官釋法

隨着社會經濟的活躍發展和公司註冊登記程序的便利化,註冊公司不再是一件難事。但多起案件顯示,使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公司登記的現象屢有出現,這不僅使被冒名登記的人合法權利受損,而且還會帶來經營漏洞頻發、惡意逃避債務等問題,從宏觀角度來看更不利於構建誠實信用、透明公正的交易秩序。

但是需要甄別哪些真的是被冒名登記,哪些是假的。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的身份證件信息被他人通過各種不當手段獲取,並被不法分子用於公司登記,例如,當事人遺失身份證後,雖然去公安機關進行掛失,但其身份證件信息仍被用於公司註冊登記。還有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向別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並被用於辦理公司登記。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在依法審查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之外,司法機關還應尊重工商登記信息的公示效力、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應考量被冒名人是否與公司曾存在勞動關係,與其他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朋友關係等,進而排除一開始當事人以明示或默示形式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登記材料上代爲簽字,後又因反悔或產生矛盾而主張冒名登記的可能。

法官提示

01

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件輕易借給他人使用;

02

如果身份證件丟失,應儘快掛失並保留掛失證明;

03

如果發現存在犯罪事實,應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內容來源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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