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個月暴賺3163萬,兩名85後操縱60多個賬戶配資炒股…證監會億級大罰單來了

證監會最新的行政處罰書顯示,兩名85後散戶採用配資手段,控制60多個證券賬戶採用連續交易、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等手段操縱“弘宇股份”,累計盈利3163.44萬元。

證監會“沒一罰三”,沒收兩人違法所得並處以9490.32萬元罰款,總計1.26億元,並對二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涉案主體多、違法鏈條長、危害後果重,且手段隱蔽,對投資者欺騙誤導性強,對市場交易秩序破壞性大,必須予以嚴厲懲治。證監會多次強調,要針對操縱市場案發態勢,證監會進一步強化線索綜合分析研判,強化行政刑事執法協作,堅決做到發現一起,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一起,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

兩個月操縱60個賬戶獲利超3000萬

經證監會調查,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張飛、張雄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弘宇股份”,操縱該股交易價格。

具體來看操縱手段,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賬戶組實施交易“弘宇股份”行爲,累計買入成交量爲28,391,050股,買入成交額爲1,044,703,457.16元,累計賣出成交量爲28,239,850股,賣出成交額爲1,073,129,827.85元。涉案賬戶組主動申買量佔市場主動申買量的平均比例爲33.94%,佔比超過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報佔比最高爲68.67%。

涉案賬戶組合計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過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佔比爲8.3%。涉案賬戶組持有流通股數量佔該股實際流通股數量的平均比例爲16.67%,佔比超過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佔比爲33.21%。涉案賬戶組成交量佔該股市場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爲24.12%,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20天,佔比最高爲44.83%。涉案賬戶組買入成交量佔市場買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爲28.41%,買入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買入佔比爲62.14%。涉案賬戶組賣出成交量佔市場賣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爲19.83%,賣出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賣出佔比爲56.28%。

涉案期間,涉案賬戶組多次實施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行爲,並趁機反向賣出獲利。以“時段內漲幅2%以上且時段買成交佔比30%以上”爲標準測算,賬戶組在36個盤中時段拉抬股價,股價最低漲幅爲2.02%,最高幅度爲8.20%。拉抬期間,賬戶組買入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買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爲63.48%,賬戶組主動買入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主動買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爲66.68%。拉抬結束後,賬戶組賣出股票。涉案期間,“弘宇股份”價格漲幅爲20.13%,中小板指數漲幅爲1.31%,該股漲幅偏離板塊指數漲幅18.82%。涉案賬戶組違法所得爲31,634,411.14元。

在操縱實施期間,張飛、張雄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屬於共同實施主體。其中,張飛主要負責涉案證券賬戶組交易決策,指令交易員下單交易,同時負責與部分配資中介溝通配資事宜,起主導作用,承擔主要責任。張雄主要負責配資賬戶和資金招攬,安排保證金、利息等資金劃轉,在部分時段負責涉案證券賬戶組交易,起配合作用,承擔次要責任。

操縱主體之爭,證監會認定個人行爲

在聽證過程中,張飛和張雄提出三點申辯意見:

第一,本案違法主體應認定爲湖北深滬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滬通公司),而非張飛、張雄個人。一是本案的交易決策是單位決策和單位意志。張飛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張飛、張雄在公司實際任職,不能因深滬通公司決策程序瑕疵否定單位決策。二是在案證據僅提供了50個配資賬戶的銀行卡轉賬流水,對配資賬戶的保證金來源等認定有誤。

第二,應認定張飛爲主要責任人員,不應認定張雄爲主要責任人員。張飛爲公司設立人和實際控制人,在本案交易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當事人在聽證時補充提交的深滬通公司員工所作的《情況說明》等證據顯示,張雄在配資業務中起執行、落實作用,並未負責涉案證券賬戶組的交易決策。

第三,兩個信託賬戶並非張飛、張雄實際控制。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

第一,本案違法主體並非深滬通公司。一是本案相關交易並非深滬通公司單位意志和單位決策。張飛、張雄實際控制了深滬通公司,但張飛、張雄不是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未在深滬通公司任職,未從深滬通公司領取報酬,張飛、張雄在本案中借用賬戶交易“弘宇股份”的行爲,未經公司治理機制轉化爲公司意志。在本案中交易“弘宇股份”的相關賬戶並非深滬通公司管理、發行或控制的產品。二是本案違法所得並未歸屬深滬通公司。深滬通公司工商登記等證據顯示,2018年深滬通公司的營業收入爲零。三是經複覈,在案證據包括全部56個配資賬戶的資金流水;資金流水等證據顯示,配資賬戶的保證金能追溯至張飛、張雄控制的銀行賬戶。綜上,張飛、張雄交易“弘宇股份”的行爲並非代表深滬通公司的行爲。

第二,張雄是本案主要責任人員。一是張飛、張雄在實施本案行爲的過程中,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屬於共同實施主體。二是張雄自認與張飛實際控制深滬通公司,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包括公司股票產品管理和股票配資等業務,且有相關員工的證言指認。三是張雄與配資中介黃某的聊天記錄證明,張雄直接參與“弘宇股份”的交易安排。四是當事人在聽證時提交的深滬通公司員工所作的《情況說明》與調查組製作的詢問筆錄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依據相關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相關人員聊天記錄、資金流水等在案證據,可以綜合認定張雄是本案違法主體。

第三,張飛、張雄實際控制兩個信託賬戶。一是信託賬戶資金流水證明,信託產品多次收到“張雄”銀行賬戶轉入資金,備註爲保證金。二是配資中介黃某提供的配資賬戶逐日數據彙總表與張雄提供的配資名單包括信託賬戶信息。三是龔某威、吳某操和張雄的詢問筆錄證明張飛、張雄控制使用兩個信託賬戶交易“弘宇股份”。四是聊天記錄證明,張雄通知配資中介黃某到深滬通公司協助李某志減持信託賬戶的“弘宇股份”。

證監會決定沒收張飛、張雄操縱“弘宇股份”的違法所得31634411元,並處以94903233元罰款。其中,對張飛處以63268822元罰款,對張雄處以31634411元罰款。同時,並對二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對張飛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張雄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嚴打市場操縱

操縱市場嚴重破壞市場“三公”原則,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近期,證監會強化了對市場操縱類案件的查處。

7月23日,證監會通報了“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操縱案調查進展,史某等操縱團伙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違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交易金額達30餘億元,目前,證監會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行動,一舉將位於廣東、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名主要涉嫌犯罪人員抓捕歸案,相關偵辦工作已全面展開。

7月16日,證監會部署專項執法行動,集中打擊包括市場操縱在內的多項違法行爲,查處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案件。包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大股東以市值管理之名,與私募機構、操盤方、配資中介等合謀,利用資金、持股優勢拉抬公司股價等。

近年來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強化精準發現,強化機制創新,強化行刑協作,依託交易所大數據監控技術,加強異常交易賬戶信息、違法線索綜合分析研判,提升全鏈條打擊的精準度。加大對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等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完善與公安機關的線索研判、數據共享、情報導偵、協同辦案等協作機制,不斷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着力構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體式追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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