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身险产品问题定期通报制度化 这些新问题要重视!

“虽然寿险行业面对下行压力较大,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过往粗放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下定决心、付出努力进行高质量转型,因此更应该重视、正视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建立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一位寿险资深人士人士如是说。

近年来,针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和管理中的问题,银保监会向行业多次印发通报,并于今年年初公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近日再次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推动行业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共性和个性问题

自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通报机制开始运行,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

具体而言,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19〕4号),通报了2018年5月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和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2019年5月,《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19〕105号),通报了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2021年3月,《关于近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2021年7月,《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1〕329号);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数十家保险公司先后上榜。从存在的问题看,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产品费率厘定问题、精算假设问题等。例如,有的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有的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将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症状体征作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体征无客观判定标准。

短期健康险续保误导

目前来看,还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新旧重疾定义切换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短期健康保险条款中仍存在表述不合规等问题。

银保监会此次通报的典型问题中特别强调,部分保险公司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监管规定理解不充分、执行不彻底,存在产品开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三峡人寿、和谐健康报送的4款短期健康保险、弘康人寿报送的某医疗意外保险,条款中关于不保证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

短期健康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近年来,健康险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超过30%,短期健康险在快速发展同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一些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在短期健康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险混淆的词句,“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险混淆的词句。

根据这一《通知》要求,一些保险公司已于5月1日前停止销售部分短期健康险。事实上,短期健康险的特点是期限短,年轻的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短期健康险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比如消费者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消费者再次购买产品的价格会升高,同时也会面临产品停售,无法再次购买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健康险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为此,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养老金研究总监朱俊生建议,在消费者具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鼓励更多关注和选择长期健康险。“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险,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的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回头看”、常规核查与重点抽查等结合

今年1月,银保监会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

从2021版“负面清单”看,主要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四个方面。

以被消费者“吐槽”较多的产品条款表述为例,2021版“负面清单”列明: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等。

据了解,为落实上述措施,银保监会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工作,持续加大产品核查力度,常规核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并着力针对报备产品违反“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严监管的同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银保监会通过政策引导等多种形式,压实公司产品开发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公司切实提高产品开发管理能力,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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