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身險產品問題定期通報制度化 這些新問題要重視!

“雖然壽險行業面對下行壓力較大,但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過往粗放發展模式已經難以爲繼,必須下定決心、付出努力進行高質量轉型,因此更應該重視、正視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建立規範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行業形象,促進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一位壽險資深人士人士如是說。

近年來,針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開發和管理中的問題,銀保監會向行業多次印發通報,並於今年年初公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近日再次發佈《關於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推動行業提高產品管理水平。

定期通報人身保險產品共性和個性問題

自2019年以來,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產品通報機制開始運行,定期通報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中發現的行業共性和個性問題。

具體而言,2019年1月,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人身保險產品近期典型問題的通報》(銀保監辦發〔2019〕4號),通報了2018年5月產品專項覈查清理工作和監管備案中發現的典型問題;2019年5月,《關於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人身險部函〔2019〕105號),通報了2018年產品回溯情況和近期產品備案中發現的典型問題;2021年3月,《關於近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工作有關情況的通報》;2021年7月,《關於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人身險部函〔2021〕329號);等等。

據不完全統計,數十家保險公司先後上榜。從存在的問題看,主要集中在產品設計問題、產品條款表述問題、產品費率釐定問題、精算假設問題等。例如,有的終身壽險,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有的疾病保險,條款約定將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現的症狀體徵作爲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症狀體徵無客觀判定標準。

短期健康險續保誤導

目前來看,還有一些新問題的出現:新舊重疾定義切換工作不細緻、不到位,短期健康保險條款中仍存在表述不合規等問題。

銀保監會此次通報的典型問題中特別強調,部分保險公司對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監管規定理解不充分、執行不徹底,存在產品開發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如三峽人壽、和諧健康報送的4款短期健康保險、弘康人壽報送的某醫療意外保險,條款中關於不保證續保的表述不符合監管規定,存在較爲嚴重的誤導隱患。

短期健康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爲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近年來,健康險快速發展,年均增速超過30%,短期健康險在快速發展同時,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其中,一些保險公司和銷售人員在短期健康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險混淆的詞句,“短險長做”誤導消費者。

2021年1月,銀保監會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下發了《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爲“不保證續保”條款。

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本產品保險期間爲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險混淆的詞句。

根據這一《通知》要求,一些保險公司已於5月1日前停止銷售部分短期健康險。事實上,短期健康險的特點是期限短,年輕的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價格會比較便宜,但短期健康險也有自身的侷限性,比如消費者因健康狀況變化導致醫療費用風險增加,消費者再次購買產品的價格會升高,同時也會面臨產品停售,無法再次購買的情況。因此,消費者在選擇健康險時,不僅要關注產品的價格,還要關注產品的長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爲此,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養老金研究總監朱儁生建議,在消費者具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鼓勵更多關注和選擇長期健康險。“通過大力發展長期醫療險,將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長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變化、或者保險公司產品停售而無法續保的風險。”

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通過引入費率調整機制,解決了困擾醫療保險發展的制度障礙,明確傳達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險的信號,有利於爲消費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長、保障責任更加全面的保險,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長期健康保障需求。

“回頭看”、常規覈查與重點抽查等結合

今年1月,銀保監會結合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彙總編制了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

從2021版“負面清單”看,主要包括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四個方面。

以被消費者“吐槽”較多的產品條款表述爲例,2021版“負面清單”列明:條款文字冗長,重點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於消費者閱讀理解;條款中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義務的條文不統一、不集中,一些約定缺乏法律依據和判定標準、缺乏合理性;條款中對於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盡義務表述不嚴謹,存在誤導銷售隱患;條款中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爲誤導銷售提供便利等。

據瞭解,爲落實上述措施,銀保監會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工作,持續加大產品覈查力度,常規覈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並着力針對報備產品違反“負面清單”或歷次問題通報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規範情形的,依法對公司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在嚴監管的同時,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銀保監會通過政策引導等多種形式,壓實公司產品開發管理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公司切實提高產品開發管理能力,不斷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進一步豐富產品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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