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清晨發生交通事故 當時未開路燈 路燈管理者該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2020年10月的一天早上5點多,北京市順義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認爲是因爲當時沒有開路燈,他看不清路況才撞到了人,於是便將路燈的管理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會作出怎樣的判決?一起看↓

清晨發生交通事故 當時未開路燈

清晨發生交通事故 當時未開路燈 路燈管理者該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2020年10月4日凌晨5點多,在北京市順義區的一條鄉村道路上,男子王某騎自行車與一名行人發生了碰撞。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 張婷:行人由南向北步行,往這邊走。這時候,騎自行車的人出現了,然後雙方發生了事故,兩個人都撞倒了。 

事故發生後,被撞傷的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警支隊勘驗現場後,認定雙方爲同等責任,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 張婷:亮點的位置是一個疫情的檢查站,它這塊也有相應的照明設施。 

據事故認定書記載,事故發生的時間爲5點34分,當日天氣晴,而據查詢當天的天亮時間爲5點46分左右。事發時,道路上的兩人爲何會突然撞到一起呢?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 張婷:事故認定的是死者橫穿馬路,沒有確保交通安全,然後原告這邊也是沒有確保行人安全,所以給他們認定的是同等責任。

將鎮政府告上法庭 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事後,雙方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王某負責賠付金額48萬元。不過沒過多久,王某將事發地所在的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 

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現場道路爲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設有單黃虛線,兩側各有一條混合車道。原告王某認爲事故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爲事發時鎮政府沒有開路燈,所以將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訴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4萬元。 

原告委託代理人:出現事故的道路和路燈屬於北京市順義區木林鎮人民政府,有路燈但是爲了省電故意不開燈造成了安全隱患。原告認爲出現交通事故,北京市順義區木林鎮人民政府有重大過錯,應該賠償原告50%的責任和損失。 

不開路燈是否導致事故發生 雙方展開辯論

不開路燈與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呢?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這一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

清晨發生交通事故 當時未開路燈 路燈管理者該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原告 王某:事發當天我是早晨5點從家出門,騎自行車出去上班。大概在5點34分左右在村口撞到了我們村的村民。當時情況,沒有開路燈,天很黑,能看到的距離大概也就在1米左右。正好事發地點兩側有大樹,完全遮擋了亮光。當時事發地點附近基本上是完全是看不到人的,如果開路燈的話是可以看到人的,完全因爲沒有路燈才造成了交通事故。 

原告認爲被告未按規定開燈 造成安全隱患

庭審中,原告方發表意見認爲,事發道路和路燈由被告鎮政府管理,該路段有路燈,但夜間爲了省電不開燈。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規定,被告應於晚上6點開燈,早上5點41分關燈。但該路段每天晚上6點開燈,半夜12點關燈,造成了安全隱患。 

被告方發表答辯意見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爲本案事發地段爲鄉村道路,不屬於原告提及的規範和文件範圍。 

被告方委託代理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觀照明。可見這一部門規章並不適用本案涉及的鄉村道路。

被告認爲開燈時間符合居民出行需求 

此外,被告方認爲鎮政府已經盡到了對路燈的管理義務。 

被告委託代理人:爲了保障居民夜間的出行安全,被告木林鎮政府爲該路段安裝了用於照明方便居民出行的路燈設施,同時爲了響應國家提出的節能環保等政策要求,該路段路燈照明時間在10月,每日18點45分燈亮至24點熄滅,此時間已經可以滿足居民的正常出行需求。同時,發生事故時該路段路燈完好。 

此外,被告方認爲,原告對事故存在重大過錯。本次事故發生在凌晨5點34分,結合氣象查詢,當日天亮時間爲5點46分左右,證明事發時天色至少已經微亮,可看清路況。原告騎行自行車,發現危險若及時剎車完全可以避免傷亡。 

法院判決 事故原因是否與未開路燈有關?

今年6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判決。那麼被告不開路燈是不是導致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原告的請求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嗎?

清晨發生交通事故 當時未開路燈 路燈管理者該擔責嗎?法院這樣判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根據視頻錄像、事發當天的天亮時間、天氣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在交通支隊和法庭的陳述等相關證據表明,距事發路段北側二三十米處有一個疫情檢查站並設置有照明設備,且當時天色已是微亮。因此,路上的行人完全可以憑藉現場光線條件基本看清路況。 

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寫明未開路燈,但這只是對事發環境的客觀陳述,並不直接說明未開路燈是此次事故的影響因素。所以不能認定被告不開路燈是導致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張婷:就現場本身來講的話,並不像原告所述的是漆黑一片,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開不開路燈已經不是起這種決定性的作用了。我們認爲,原告認爲被告不開路燈的這個行爲,實際上是與事故的發生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性的。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相關路燈開放規定,但其所提交的相關規定依據,均是對城鎮道路路燈開閉管理的規定,而本案發生事故地是鄉村道路,並不在上述規定範圍之內。因此,不應以原告所述的相關規定來衡量被告開關路燈時間是否合規。 

針對原告主張的被告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違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審理認爲,道路的管理者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在道路上有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時,其應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義務。本案中事故發生在道路上,原告以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定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法官介紹,此次事故的原因與是否開閉路燈無關,但希望這起案件能夠引起被告的足夠重視,動態瞭解路燈運行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此外,法官介紹,對於公共場所或道路的管理人而言,安全保障義務往往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注意義務廣度遠超於一般責任主體,但公衆也應該注意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邊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 張婷:我們認爲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者或者說經營者,它的責任義務是非常重的,因爲它的這個範圍是非常廣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爲它廣就沒有邊界。我們要想更好地規制它,就需要給它界定一個明確的責任邊界,對它來講能夠更好地去履行相應的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龍俊:安全保障義務隨着它保障的主體越來越廣,這個對於大家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保護是很到位的。但是這裏面也需要注意一個度的問題,無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可能的,它總會有一個邊界。那麼這個邊界如何確定呢?最重要的也是最核心的判斷方式就是你可以轉引到其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比如說,每一個經營場所裏面它都有一個相應的規範,有具體的標準。如果你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法定的標準,然後因此導致進入到你場所的人產生了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傷害,那麼毫無疑問是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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