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分類分階段加強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監管

● 本報記者 昝秀麗

證監會8月6日宣佈,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第一階段自查任務已經結束,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報告。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分類分階段”的原則,推動自查問題得到實質性整改,加強對自查結果的應用,持續加強和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監管,推動上市公司形成強化規範治理的新格局。

據瞭解,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精神,證監會於2020年12月11日啓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擬用2年時間,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整改提升3個階段,推動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證監會稱,該專項行動啓動以來,上市公司利用自查契機,系統學習監管規則、全面梳理制度流程、深入排查治理問題,邊自查邊整改,進一步強化了公司規範治理的內生動力。監管部門全程參與、反覆督導,實現了近年來第一次對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全面摸底,爲下一步現場檢查、法規制定、學理研究奠定基礎。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項複雜和艱鉅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各方持續推進。證監會指出,在各方努力下,上市公司逐漸成爲實踐現代企業制度的示範樣板。自查結果顯示,上市公司治理內部規章制度基本完備,以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等爲基礎的公司治理制度實現應建盡建;上市公司組織架構不斷健全,“三會一層”成爲標配,部分公司結合實際設立公司治理專職部門,組織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更加順暢;“三會”運作日益規範,決策流程更加公開透明,會議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機制進一步暢通,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意願有所增強;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意識不斷增強,現金分紅率穩定在30%以上。

同時,證監會指出,本次自查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亟需整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爲不規範,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問題仍有發生;董監高履職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夠,董事會祕書缺乏履職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權結構不透明不合規,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的現象時有發生;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夠徹底,一些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較弱甚至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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