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法律角度看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有网帖以阿里女员工自述形式称,其在出差期间被恶意灌酒并遭到商户张某某猥亵,此后其组长曲某某又偷办酒店房卡,多次进入房间对其进行侵犯。该女员工此后报警,并向公司反映该情况。

7日晚,阿里巴巴相关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济南警方已对该案进行调查。公司已对涉嫌员工停职。同时,在公司内部成立独立调查组。

8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发帖回应,用震惊、气愤、羞愧,表达对阿里一员工涉嫌侵犯女同事事件的感受。他同时表示,必须调查清楚,给全体阿里同学和全社会一个交代。

其中济南华联超市一员工被指参与该事,也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因案件事实目前只有女方单方证言,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之前,无法做出客观判断,仅就3个问题结合既往经验提供如下意见:

1、本案警方为何未能对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

2、性侵案件中,一对一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

3、本案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合规风险?

问题一:警方为何未能对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

根据媒体报道,案件发生在7月27日晚,7月28日女生报案,并由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从录像中查明小组长曲某某在将醉酒的当事人送入酒店房间后,又三次进入该房间,每次在10-20分钟不等,28日下午警方也对曲某某进行了传唤,但24小时后就予以释放,未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之所以在十几天后在阿里内部发酵以致成为社会热点事件,与警方未对曲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很大可能是未进行刑事立案有很大关系。

根据今日警方发布的公告,仍是“正在积极调查取证”,很有可能还未正式刑事立案。

因此,在公安机关尚未对案件有正式态度之前,阿里内部的处理一直犹豫不决似乎也有情可原,但作为一家有着超高道德底线的龙头企业,正如张勇内部发文所称:“相关的各级业务主管都有责任,都首先应该为冷漠、为没有及时处理而道歉!”

刑事问题交由司法机关论证、处理,但对员工举报已经涉及性骚扰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内部未能及时反应,才是这波热搜里阿里最该反思的地方。

再转回来分析,警方为何未能及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性侵案件中,最关键的罪与非罪因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吴某凡中涉及这个问题,刘某东案中也涉及这个问题,需要复习的同学,可以点蓝字了解一下:吴某凡涉性侵案的专业吃瓜意见。

第一时间,女孩报案,也接受了身体检查、现场指认证据收集固定证据,DNA检测通常3个工作日即可做出。男方也接受了警方询问,24小时后被释放。只有一种可能:

当时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女孩系“被强迫”,因此无法认定刑事案件。无法认为被强迫的原因可能有:

1.女孩当时身体无外伤,不能直接反映被强暴;

2.男方坚持称女孩自愿或主动,即使DNA证据证实发生了性关系,但属于一对一情形,警方无法下决心认定就是刑事案件。

那么,接下来案件的走向就与证据的链条能否增强或者削弱“自愿”性有关,也就涉及第二个问题:性侵案件中,一对一情形下,证据如何采信。

问题二:一对一场合证据如何采信?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类似本案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各执一词,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大相径庭,而且除此之外,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或者有一些不能单独形成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一对一”证据,此类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既是公诉工作的重点,也是辩护的关键。

一对一证据往往发生在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如行受贿、强奸案等,由于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发案时间较长、取证不细致导致相关客观证据未能及时提取等原因,造成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对立。而无论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被害人陈述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意味着不可能同时为真,但不排除同时证伪的可能。办案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动机

主要是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害人的个人品格。

通常而言,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则其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可能性较小;反之,则容易夸大事实真相,以期加重被告人的罪责。

另外,虽然我国并未将品格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可以想象一个说谎成性或者本身就有违法嫌疑的人,其证言的可信程度自然会降低。比如一名长期从事卖淫行业的妇女,称自己被嫖客强奸,本身就带有逻辑矛盾、令人起疑。当然,这仅仅是一种较易发生的情况,而非必然现象。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女性当事人,为阿里员工,有正式工作,已婚,并无不良记录;男性当事人也是在阿里已是工作5年的小组长级员工,婚姻状况未知,似乎从品格方面,二人大体相当。

但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女性当事人当时严重醉酒,监控录像显示其进入房间时系被“架回房间”,第二天醒后发现异常,与曲某某通话,与自己丈夫通话,并在丈夫鼓励下报案——对于已婚女性而言,如此事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以及个人声誉的影响都是不可忽略的,而且如果系自己主动,在其他人(近亲属)尚未知情的情况下,为何要主动告知,而且还要报案?并不合乎常理。而且在有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女性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应具有现实可能性。

与之对比,男性当事人否认强迫,认为女方主动,但对为何事后多次进入女方房间——女方并未主动邀请,甚至双方均无通话记录的情况下,缺乏合理解释(解释为应朋友电话,担心女方安全),而且否认犯罪、摆脱干系的动机较为明确。

因此从双方陈述的动机来看,尤其是从女方报案、陈述的动机来看,女方的说法也更加有可信性。

2.审查被害人感知、储存和复现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

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提供证据的动机是正当的,但也不能完全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因为被害人的陈述真实与否,还要受到被害人感知、储存和复现案件事实的主观能力和客观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

因此,我们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还要注意考察:

第一,被害人是否因认识上、记忆上和表达上的原因而提供了失实或部分失实的证据;

第二,被害人在感知案件事实时,是否因为距离较远、空间障碍、光线照明、音响太小或事件发生的突然与短暂等原因而影响其感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著名的林肯月光辩护案,就是充分利用了案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这一客观证据,来证实被害人不可能在那样的夜色下看清被告人,从而证明被害人说谎;

第三,被害人提供证据时,有无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诸如,胁迫、引诱、欺骗、贿买、指使等等因素,这是被害人改变陈述最为常见的原因,但审查起来有较大难度。因为完全是言辞证据支撑的案件,一旦控诉证据被实质性变更,又不能推翻,只能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只有在完全排除了上述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后,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才可能是真实的。在对此进行审查时,我们可以对被害人的主观能力进行测定,必要时也可进行侦查实验,以判断在被害人所讲的情况下有无可能了解其所说的那些事实。

在本案中,可以排除上述制约因素。女方第一时间报案,根据性侵案件规律,行为后24小时内女方的报案行为,往往具有高度可信性,因此,女方所陈述的事实符合自己当时的认知情况,对案发过程记忆模糊,一方面是醉酒原因,一方面也不排除对刺激性经历选择性失忆的人类本能,不影响其陈述的客观性。

3.审查被害人陈述证言的内容

被害人陈述是以其叙述的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其内容是否符合常识、逻辑,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是判断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必要条件。

第一,要审查内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

第二,要审查陈述的内容是否稳定,即被害人陈述证言前后叙述是否相同、稳定,有无反复和重大的出入;

第三,审查其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其他证据是否吻合协调,能否互相印证。

真实的被害人陈述往往是流畅、稳定,尤其是对某些细节的描述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也应该有其他证据印证,如果是被害人故意虚假陈述,则容易出现一些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缺乏证据印证。

综上,只有排除了上述所有矛盾的被害人陈述,才有可能是真实可靠的指控证据。如果被害人陈述不能被排除,被告人供述明显不合理的,应当采信被害人的证言。因此,从本案现有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认定女方为醉酒状态,男方事后在无女方邀约的情况下进入女方房间、现场发现酒店本身没有的拆封避孕套等,类似客观证据是可以认定的。

4.审查是否有补强一方证言的证据

在一对一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就需要一些环境证据来增强某方证言的可信性,印证/排除犯罪嫌疑。

比如本案中,女方当事人称事后清醒后就第一时间与男方进行了电话沟通,上述通话是否存在,通话时长多久,双方对通话内容说法是否有明显不一致之处,这种不一致能否合理解释?与其丈夫通话记录是否存在,与前述电话的间隔时间,通话时长多久,其丈夫是如何陈述的,与女方的证言是否有矛盾?

又如,女方当事人指认现场有外来避孕套,该避孕套的来源如何,是否系男方购买?是否有实际使用?如果男方当时使用了避孕套,很大概率不会留下精液等生物证据,但如果能查明该避孕套系男方购买,且拆封后有数量缺失——很大概率可以证明性行为发生。

再如,女方日常酒量如何,当天饮酒量是怎样的,回酒店时女方的状态如何,是否调取了同行者陈某某的证言,与监控录像中女方的状态是否一致,是否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证实其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以及,酒店方为何为男方补办房卡,是否符合惯例,当时办卡时的监控录像是否调取?酒店房间内部是否存有偷拍偷录装置(常见于电视机上方、烟感装置处、房顶四个角灯、纸巾盒等),如果有的话,是否可以调取到当时的房间内场景?

这些应该也是警方后续调查取证的重点。

问题三:阿里及华联方在上述事件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合规风险

本案的导火索就是一场阿里方人员宴请华联方客户的酒局,暂不讨论灌酒是否妥当,单就这次宴请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反商业贿赂违规问题也做个分析:

本案中酒局的发起者应为阿里方人员,参与者包括华联方。

根据媒体报道的华联方适用的《济南华联超市廉政公约及处罚制度》中规定,公司严禁员工及其亲属以职权谋求下列便利:……严禁接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请吃、请喝及其它形式的娱乐活动。

网络查询阿里的商业行为准则(并非最新版,如引文不准确,请阿里同学指正)中规定:“绝对禁止提供或给予任何具贿赂、回扣、私下佣金或私人利益性质的付款或礼品。任何违反本条款的员工会被因故解雇。如果因阿里巴巴集团业务而须向第三方提供礼品、餐饮、娱乐和其他款待,则必须合法、合理且在具体情况下为适当的,并且即使公开披露也不会使阿里巴巴集团、供应商或客户处于尴尬处境。您或您的关联人士不应提供或表示将提供超过象征性价值、或超出与商业惯例相关的通常商务礼仪的礼品或娱乐活动。”

简单归纳一下,华联方要求自己员工不能接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及其他娱乐活动,阿里方也要求自己员工不能给予客户任何具有贿赂性质的付款或礼品,如果必须提供餐饮、娱乐等招待的,必须合法、合理且适当,而且公开披露也不会使阿里及其伙伴处于尴尬境地。

然而,这个酒局谁买的单,金额多少,开的谁的发票,是否已经报销?

是否属于上述各方严禁的“吃请”、“不当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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