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未在犹豫期内完成新型产品投保人回访,共计115笔。曾科作为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5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曾科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营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完成新型产品投保人回访,共计115笔。作为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超期回访清单、超期回访保单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及运营部职责分工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8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