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关于契税税率的规定,根据的是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与“升级”为法律后的《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不存在调高的问题。

目前,买卖房屋实际执行的税率,大多在1%到3%。有担忧认为,《契税法》正式施行后,购房需要交更多的契税。

这是对《契税法》的误读!!!

税率调高系误读

目前,大部分地方买卖房屋的实际契税税率多在1%到3%,是因为契税税率优惠政策。契税的优惠税率出自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契税优惠政策《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述通知明确,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征收1%的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上述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大部分地方适用3%税率

中证君不完全统计发现,目前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当地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大部分地方将契税税率设定为3%,即《契税法》设定的最低线,各省份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3%: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内蒙古,宁夏,广西,新疆,西藏

4%:湖南,河北,辽宁

其中,河北、辽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3%。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调低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等税率。比如,江西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黑龙江将非住房、土地的契税税率由5%降至3%。

地方调整契税税率是否会影响优惠税率的执行呢?

事实上,《契税法》中对优惠税率的执行也有明文规定。《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权限属于国务院,并非地方。各省份确定的契税税率不干扰现行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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