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壹现场丨奥运冠军名字成商标?律师:恶意注册商标违法

在刚刚过去的东京奥运会上,中国健儿全红婵和杨倩获得冠军,引来掌声无数。但近期却发生了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的事,此事是否违法,相关人员又将承担何种责任?

事件

冠军名字被抢注为商标 中国奥委会发声

有媒体从中国商标网获悉,有20条“全红婵”商标正在申请中,国际分类涉及食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申请人涉及5家企业以及4个个人,上述20条商标信息的状态均为“正等待受理”。无独有偶,“杨倩”商标也被多方抢注,国际分类涉及酒、纽扣拉链等,申请人为陕西唐森科技有限公司、叶尔帕提·吐地别克,商标状态均为注册申请中。

18日,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发表声明称,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解读

系违法行为 属于恶意注册商标

这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定性?这些运动健儿又该如何维权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晶璞表示,新闻中描述的众多奥运冠军姓名被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系违法行为。

她解释,《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相关企业或个人抢注“全红婵”、“杨倩”等在奥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知名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从而在其后利用运动员知名度在商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牟利,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范畴。

可见,“全红婵”、“杨倩”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关运动员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侵犯相关公众人物的姓名权

赵晶璞认为,上述抢注商标的行为,还侵犯被注册姓名人的姓名权。她解释,《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据此,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而以公众人物姓名作为注册商标名称的恶意注册行为系侵犯相关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的违法行为。

或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对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赵晶璞介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而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或将面临行政处罚,也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晶璞解释,《商标法》第68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部门有权对恶意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而根据《商标法》第47条,依照该法第44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依据该条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赵晶璞称,在申请宣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恶意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承担损失,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反等不当得利。

被侵权人可以这样维权

针对被侵权人维权方面,赵晶璞表示,根据《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侵害其在先权利,或者任何人认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在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时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该的商标。” 赵晶璞解释,根据《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赵晶璞还指出,可以向恶意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商标民事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则由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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