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壹現場丨奧運冠軍名字成商標?律師:惡意註冊商標違法

在剛剛過去的東京奧運會上,中國健兒全紅嬋和楊倩獲得冠軍,引來掌聲無數。但近期卻發生了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被申請註冊商標的事,此事是否違法,相關人員又將承擔何種責任?

事件

冠軍名字被搶注爲商標 中國奧委會發聲

有媒體從中國商標網獲悉,有20條“全紅嬋”商標正在申請中,國際分類涉及食品、服裝鞋帽、日化用品等,申請人涉及5家企業以及4個個人,上述20條商標信息的狀態均爲“正等待受理”。無獨有偶,“楊倩”商標也被多方搶注,國際分類涉及酒、紐扣拉鍊等,申請人爲陝西唐森科技有限公司、葉爾帕提·吐地別克,商標狀態均爲註冊申請中。

18日,針對近期發生的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被申請註冊商標事宜,中國奧委會發表聲明稱,社會各界開展相關商業活動,應當保持理性,切實尊重運動員合法權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未獲得運動員本人或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授權,不得以奧運健兒姓名惡意搶注商標或其他侵犯運動員姓名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有上述行爲的,應及時撤回和停止實施商標註冊申請。運動員及未成年運動員監護人有依法追究相關侵權行爲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解讀

系違法行爲 屬於惡意註冊商標

這種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如何定性?這些運動健兒又該如何維權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晶璞表示,新聞中描述的衆多奧運冠軍姓名被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爲系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爲,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系違法行爲。

她解釋,《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相關企業或個人搶注“全紅嬋”、“楊倩”等在奧運會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知名公衆人物姓名作爲商標,從而在其後利用運動員知名度在商品生產或銷售過程中牟利,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此外,《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明確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衆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爲商標,屬於“其他不良影響”的範疇。

可見,“全紅嬋”、“楊倩”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爲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相關運動員的姓名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侵犯相關公衆人物的姓名權

趙晶璞認爲,上述搶注商標的行爲,還侵犯被註冊姓名人的姓名權。她解釋,《民法典》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衆認爲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爲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據此,我國公民享有姓名權,而以公衆人物姓名作爲註冊商標名稱的惡意註冊行爲系侵犯相關公衆人物的姓名權的違法行爲。

或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

對於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趙晶璞介紹,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已經註冊的商標,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而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或將面臨行政處罰,也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趙晶璞解釋,《商標法》第68條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爲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爲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申請人所在地或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相關部門有權對惡意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而根據《商標法》第47條,依照該法第44條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依據該條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趙晶璞稱,在申請宣告惡意註冊商標無效之後,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惡意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承擔損失,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反等不當得利。

被侵權人可以這樣維權

針對被侵權人維權方面,趙晶璞表示,根據《商標法》第33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侵害其在先權利,或者任何人認爲構成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因此,在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時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當被搶注的商標覈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該的商標。” 趙晶璞解釋,根據《商標法》第45條,已經註冊的商標,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趙晶璞還指出,可以向惡意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提起民事訴訟。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地區,商標民事糾紛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地區,則由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管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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