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醫美廣告製造“容貌焦慮”,市場監管總局將重點打擊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8月27日消息,爲提升醫療美容廣告監管規則的科學性、規範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依照《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研究起草了《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附全文:

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徵求意見稿)

嚴厲打擊虛假違法醫療美容廣告對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意義重大。爲規範和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有效維護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向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示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爲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工作提供指引。

二、本指南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指南所稱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美容機構或醫療美容服務的廣告。

三、醫療美容廣告屬於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佈或者委託發佈醫療美容廣告;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或者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按規定發佈。

四、醫療美容服務單位依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形式和途徑主動公開醫療美容服務信息,不具有商業目的,一般不視爲商業廣告行爲。

五、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着力解決危害性大、羣衆反映集中的問題,對以下情形予以重點打擊: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衆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或者含有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等內容。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爲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爲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爲廣告代言人。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美容廣告。

(八)生活美容機構等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廣告宣傳。

(九)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疾病治療功能或者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十)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羣衆權益的行爲。

六、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醫療美容機構未取得執業許可或未經過備案從事醫療美容活動的,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七、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相關廣告主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或者未按《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佈醫療廣告的,依照《廣告法》處理的同時,要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八、醫療美容廣告中涉及“醫生”“專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注意以下情形:

(一)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其人員的名義、形象屬實的,應認定爲使用醫生或者專業人士爲醫療廣告代言的廣告違法行爲。

(二)廣告中將未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或醫療教育、科研相關職稱的人宣稱爲“醫生”“醫學專家”等醫學專業人士的,或者相關人員穿着白大褂,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爲其屬於醫生等專業人士的,應認定爲虛假醫療美容廣告。相關人員涉嫌非法行醫的,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三)對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教育科研人員的專訪、專題報道中出現有關醫療美容機構的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的,應認定爲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美容廣告。

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美容廣告監管過程中,發現相關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督促網絡平臺建立健全內部審覈機制,在廣告發布、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攔截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宣傳信息。網絡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履行平臺責任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查處。

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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