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簡直氣炸!男子花費145萬買房,交錢5天后秒變“凶宅”,誰來賠償損失?律師這樣說

日前,#男子剛買房子5天后成凶宅#一度衝上微博全國熱搜,關於該話題的討論也是衆說紛紜。

據猛獁新聞報道,8月30日,陝西西安的張先生(化名)今年4月初通過某找房平臺購置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總價爲145萬。6月25日,雙方在中介公司走完流程簽署房屋買賣協議並辦理房產過戶。然而,6月30日意外發生了,原房主因糾紛在此房間內將人捅傷致死,導致房屋被警方查封成爲“凶宅”。這個結果讓張先生無法接受。那麼張先生應該怎樣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置了“凶宅”又該如何維權呢?

對此,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秦明做了如下解讀:凶宅指的是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短期內多次發生死亡事件,致使購房者在正常的交易情況下通常不願意購買的房屋。實際上在法律上並無“凶宅”一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人們對於凶宅的忌諱認定爲一種民間習俗,雖然凶宅並不會影響房屋的質量,但從我國的善良風俗以及購房者的知情權的角度講,業主或者中介機構應當將房屋的相關事實告知買方。在一些房屋交易的過程中,業主、中介機構故意隱瞞凶宅事實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民事欺詐,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買到凶宅的購房者,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撤銷合同,要求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具體到本案當中,張先生購買的房屋已經完成了房產證的交割,因此不適用以上對於“凶宅”的法律規定,但是原房主在房屋內行兇傷人的行爲已經導致了房屋被查封,影響到了張先生的正常使用權,張先生可以以此主張相應的賠償。

延伸閱讀:

據瀟湘晨報報道,長沙一女子買房入住前得知買到凶宅,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長沙的劉女士花30多萬元買一套公寓,卻沒想到在入住前得知有人在該房屋內燒炭自殺,竟然是一座所謂的“凶宅”。劉女士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遂將房主詹先生告上法院。

雨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房屋買賣系重大誤解訂立的,劉女士主張撤銷其與詹先生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雨花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查明事實,並不能確認被告詹先生對涉案房屋發生過自殺事件知情。因此,不能認定詹先生存在欺詐的情形。但是,作爲買受方的劉女士在購房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未及時知曉涉案房屋發生過自殺事件,導致其作出了購買涉案房屋的錯誤的意思表示。

因此,涉案房屋買賣系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劉女士主張撤銷其與詹先生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劉女士另主張兩被告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律師費,鑑於劉女士亦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撤銷原告劉女生與被告詹先生、長沙華庭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於2019年6月1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詹先生返還劉女生購房款363080元、契稅3869元、個人所得稅7738元、電費110元;長沙華庭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劉女士居間服務費7180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