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廈門允許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小戶型爲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導

9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佈《關於印發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規程的通知》。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通知》附件中還包括《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查技術標準》。

規程所指的存量非住宅類房屋是指廈門行政轄區內經合法批建並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類存量房屋。其中,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爲申請單元,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爲申請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爲申請單元。

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築功能,廠房、倉庫類地塊應以地塊、樓棟爲改造單元;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爲改造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爲改造單元。

除強制性規範必須增設和在原有結構空間內無法佈局的消防通道、電梯等配套設施外,改建項目不得增加建築面積、用地面積,強制性規範要求增設部分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具體看,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造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一般需位於工業控制線以外;存在抵押等其它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改造後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少於50套(間)且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改建不改變原建築結構、不改變原建築高度、不增設夾層、不增加項目用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不實施拆除重建。改建住宅戶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建築面積不少於總建築面積的一半。改建項目應按照相關停車位配建標準儘量多設置停車位。

此外,審查技術標準還對日照要求、立面控制、出入口設置等有所要求。

今年7月初,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廈門市建設局聯合印發《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方案》明確,改建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每套(間)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租金價格接受政府指導,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用地性質、原土地使用年限不變,不徵收土地價差;改建後不得分割登記、分割抵押、分割銷售;納入廈門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統一監管等。

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長不高於15年;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於8年,未享受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持續運營期限不低於6年;運營主體與租住對象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此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意見》提及,支持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按程序報批後,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按照政策內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住房租賃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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