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貸放款慢?銀行經理稱買壽險可快速放款,消費者到款後退保

來源:澎湃新聞

在房貸額度緊張的背景下,消費者急着放款怎麼辦?有些銀行藉此動起了“搭售”保險產品的心思。

9月6日,一位東南沿海省份消費者夏冰(化名)向澎湃新聞反映稱,其房屋的買家在某股份制銀行進行按揭貸款後,銀行放款較慢,買家也不急於銀行放款。但其當時急需資金,便到銀行諮詢如何能儘快放款,銀行經理告訴他買一份終身壽險即可。在購買完保險後,夏冰在次日便收到了下家的按揭貸款款項。

不過,夏冰向澎湃新聞表示,由於購買保險本非他的本意,他只希望銀行能儘快放款,所以購買完保險銀行放款後,他便在猶豫期內將保險退保。此後,銀行客戶經理便多次致電夏冰,“很生氣”。

購買夏冰房產的買家所辦理按揭貸款的銀行,與開發該款保險產品的險企同爲一家集團旗下。保單顯示,這份名爲“光大永明鑫光明終身壽險”的保險產品,交費期間爲5年,保費爲2萬元/年。夏冰表示,銀行客戶經理要求其買這款產品,“買個10萬的保險,一年2萬,鎖死5年,之後還給我。”

對於銀行這一操作,一家壽險公司部門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銀行此舉實爲強制搭售,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據他估計,這是爲了完成中收的一種策略,剛好利用現在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的現狀,欺負借款人。

早在2012年,原銀監會就在《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中明確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另一家壽險公司高管則向澎湃新聞指出,這種算是比較明顯的“搭售”,可能跟保險公司關係不大,主要是銀行爲了完成銷售任務。但即使跟銀行業務相關的,也不能要求客戶強制購買保險,比如跟房貸相關的人身意外險等,以往有指定銀行爲受益人的,後來明文規定不行了。

夏冰所購買的終身壽險,其實是一種不定期死亡的保險產品,簡而言之是終身提供死亡或全殘保障的保險,保險保障日期從保險合同生效後一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爲止。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公司爲投保客戶終身提供死亡或全殘等情況的保障金的保險。換而言之,終身壽險可以轉移被保險人死亡帶來的風險。

不過,終身壽險又分定額終身壽險和增額終身壽險。定額終身壽險的基本保險金額是約定好的固定金額,它的現金價值隨着年份的增加增長的幅度有限。增額終身壽險往往又被稱作資產型保單,本身擁有財富傳承的作用,被保險人身故的時間越晚,基本保險金額將越高。

澎湃新聞注意到,“光大永明鑫光明終身壽險”條款顯示,“本合同首個保險單年度,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等於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從第二個保險單年度起,各保險單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等於上一個保險單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險金額乘以1.038。”

用通俗的話說,上述條款內容表達的意思是:這是一款增額終身壽險,基本保險金額按照約定比例3.8%逐年增長。

在當下低利率時代,投保人購買增額終身壽險後,保額會持續遞增,可以抵禦通貨膨脹的壓力,此外保費無需繳稅且免收遺產稅。具有剛性兌付屬性的增額終身壽險,越發受到中高淨值人羣的喜愛。

然而, 銀行爲何熱衷於代銷這樣一款產品呢?一位銀行前臺業務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現在銀行額度都緊張,各家銀行都一樣,(貸款業務)要看客戶的綜合貢獻度,不然同樣的貸款先放誰的呢?”

“其實社會上現在對推銷保險產品還是有一些排斥,叫客戶買終身壽險稍顯誇張。”上述人士直言,一般也就辦個信用卡,買點理財,存個定期之類,都是對客戶有好處的。

難道“光大永明鑫光明終身壽險”對客戶就沒有好處嗎?其實並非如此,投保人投保了這一產品後,一旦出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便可根據條款申請領取保險金。但是,銀行客戶經理讓投保人購買這一產品的初衷是“鎖死5年後退還”。

澎湃新聞從該產品的現金價值表發現,這款產品涉及的一個巧妙之處在於,在保單第1-4年度末,保單的現金價值均低於已交保費。但在第5年度末,這一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100133元,剛好與10萬元的保費持平,可以“方便”投保人退保。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銀保監會網站曾發佈關於《關於加強規範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落實情況的通報,其中提到,個別險企銷售的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存在保障程度低、長險短做、變相理財等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石曉軍曾向澎湃新聞表示,這類終身壽險產品可以增額,也就是增加保費,但同時也可以進行減額處理。只要提出減額申請,那部分的現金價值就可以取出來。比如3.5%利率的產品,通過減額處理就變成了一個理財類的產品。

根據光大永明人壽這款產品的條款,投保人在猶豫期後要求解除該合同,保險公司在收到相關證明材料後30日內便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也就是在第5年末,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保險公司可退的現金價值爲100133元。但從理財角度看,似乎並沒有明顯的價值。

與此同時,這款保險的條款中也明確約定,自投保人簽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該日)15天內爲猶豫期,若在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合同,光大永明人壽將於收到相關證明材料並扣除10元工本費後無息退還已收的全部保險費,本合同自始無效。

夏冰在猶豫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也恰好是按照保險條款行使了權利。

“消費者也算得清。”上述壽險公司部門負責人如此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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