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貨拉拉乘客墜亡案件一審宣判,涉事司機獲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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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貨拉拉此前表示,平臺存在多處問題需要整改,包括安全預警缺失等。

作者 | 第一財經 陸涵之

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陽春在履行車某某的搬家訂單時,因車某某拒絕其付費搬運建議,且等候裝車時間長、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

爲節省時間,周陽春未按平臺推薦路線行駛,而是自行選擇了一條相對省時但較爲偏僻的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並駛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或不理會或態度惡劣。

車某某要求停車,周陽春仍未理會。後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周陽春已經意識到車某某可能墜車的現實危險,但未制止或採取制動措施。

隨後,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周陽春作爲貨拉拉平臺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臺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繫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爲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

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

周陽春的過失行爲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事件發生後,貨拉拉在2月24日表示,平臺存在多處問題需要整改:其一,安全預警缺失;其二,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車訂單的行程錄音等問題上存在關鍵缺失;其三,跟進速度慢。

那麼貨拉拉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貨拉拉與貨運司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貨拉拉作爲平臺爲託運人及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其法律性質屬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貨拉拉作爲貨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趙佔領認爲,根據目前警方通報情況來看,在此事件中貨拉拉沒有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對於受害者的死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這一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貨運平臺沒有承擔相應責任。趙佔領表示,交通部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中規定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目前國內沒有法律規定貨運平臺承擔類似的承運人責任,這也是貨運平臺未能像網約車平臺那樣採取非常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一事件說明對貨運平臺的監管也應該加強。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國際新經濟研究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鄭磊此前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司機希望通過提供其他服務獲得更多收入,與客戶希望節省開支的願望產生了矛盾和衝突,這起事件中低價是一個導火索。

5月20日,貨拉拉發佈了《關於保障和提升貨車司機權益的承諾書》,提出將在會員費及信息服務費方面、保障從業人員權益、改善司機經營環境、持續加強安全管理等方面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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