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若出軌,願意淨身出戶,並賠100萬”,丈夫簽下“忠誠協議”後婚內出軌,妻子起訴索賠100萬,法院判了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下面這則案例或許能找到答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馮某與曾某於2009年7月17日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初期,雙方在海南生活,此後轉至湖南長沙定居。

2015年7月23日曾某向馮某出具一份保證,載明:“本人如出軌造成婚姻破裂,我願意淨身出戶,並賠償馮某壹佰萬元整曾某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11日,馮某和曾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有房屋位於長沙市望城區勤誠達新界小區XX棟XXX號房屋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債權債務。

2018年12月11日馮某和曾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019年4月7日曾某向馮某出具一張欠條,欠條載明:“本人曾某(由於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於2019年4月7日欠前妻馮某壹佰萬元整,曾某承諾2022年4月6日欠償還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還清本息,馮某爲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不限於律師費、訴訟法、差旅費、誤工費等均由曾某承擔,欠款人曾某,2019年4月7日”。

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曾某三次向馮某出具了保證書,保證不與其他女人往來。

對此,馮某與前夫曾某對簿公堂,向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法院請求:

1、判令曾某向馮某支付賠償款100萬元;

2、判令曾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馮某訴稱其於曾某於2004年7月在海南相識,2009年7月17日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7月23日曾某向馮某馮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載明:“本人如出軌造成婚姻破裂,我願意淨身出戶,並賠償馮某壹佰萬元整”。2018年12月馮某發現曾某和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於2018年12月11日其與曾某解除婚姻關係。

2019年4月7日,曾某再次向馮某出具一份欠條,訴其婚內出軌導致婚姻破裂並同意賠償馮某壹佰萬元。此後曾某多次出具保證書,承認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曾某辯稱,其出具的婚內保證是夫妻保證,是在馮某的威脅下所寫,不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沒有與他人有出軌行爲,雙方離婚也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爲其出軌。曾某請求駁回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曾某與馮某離婚後向馮某出具一份欠條並非曾某向馮某借款或曾某欠馮某其他債務,雙方簽訂的保證和欠條,均屬於夫妻“忠誠協議”的範疇。夫妻忠誠協議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提醒,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則及公序良俗。曾某辯稱出具的保證及欠條系受脅迫下所寫,但沒有提供任何的依據予以證實,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該協議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曾某向馮某出具的壹佰萬元的欠條,是女方爲防止男方在婚內出軌和確定婚內出軌而要求對方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夫妻一方以道德義務作爲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爲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的規定,根據本案雙方離婚時將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給予馮某,曾某基本屬於淨身出戶,曾某無長期的穩定工作。收入也不穩定,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曾某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爲20萬元。

據此,依照規定,判決如下:曾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馮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相關鏈接:情侶簽訂“同居忠誠協議”未被法院認可

無獨有偶。近日公開的一份裁判文書中,湖南常德的楊麗與吳海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雙方在發生矛盾後,簽訂了一份協議,兩人對簿公堂時,法院亦認爲這份協議屬於“同居忠誠協議”範疇,但與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認定這份“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判決文書顯示,楊麗與吳海從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楊麗支付大部分房款,購買了一套房產,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

2017年兩人感情不和發生經濟矛盾,經當地居委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吳海要有責任心,用正當手段去掙錢,每月給楊麗生活費3000元,生活開支由吳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習慣,吳海外欠債務與李海珍不發生任何關係,由他本人負責還清。楊麗給吳海一年觀察期,若沒有兌現,無條件走人,不存在財產分割,其家屬成員不能找楊麗。

2020年11月24日,楊麗與吳海發生矛盾,吳海將案涉房屋門反鎖,楊麗不能進入房屋而報警。後楊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吳海立即搬離房屋。

法院認爲,楊麗與吳海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二人爲穩定同居感情,確定男方同居期間的義務而簽訂的協議,一方面由於僅規定男方的義務與責任,而對女方的義務隻字未提,明顯顯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關係本不受法律保護,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與普通人的一般觀念,社會風俗、社會公德不相符合,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同時,法院認爲吳海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也出資進行房屋裝修,該套房屋屬於兩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法院認爲:楊麗與吳海爲穩定同居感情,基於同居關係簽訂的所謂“同居忠誠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協議。最終,法院駁回了楊麗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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