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禁止互相屏蔽链接!

作者: 翁一

[ 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话题再次为舆论所关注。表面看,互联互通延续了“反垄断”色彩,但从内里看,它更多指从整体上降低交易成本、激起创新精神,最终实现便民、利民。 ]

[ 无论对于小微企业,还是消费者,互联互通都意味着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大选择范围,进而促使平台和企业加剧竞争,又反过来促进消费者的利益,如此方能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繁荣。 ]

近日,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话题再次为舆论所关注。有平台积极表态,有平台谨慎对待。看上去是平台之间的角力,实则又有很强的监管推力在其间。表面看,互联互通延续了“反垄断”色彩,但从内里看,它更多指从整体上降低交易成本、激起创新精神,最终实现便民、利民。

监管发力:互联互通好处明显

追根溯源,这是一次监管发力的行动。2020年,《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发布。作为反垄断的执法部门,今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强调应“严防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行为,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7月底,工信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新活动”,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

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将“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四章中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

如果互联开放只是企业层面的“内斗”,政府无意也无暇去管,那么,监管层面为什么要出手去推动平台的互联互通?这可能还是需要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解读。

互联互通降低交易成本,利于经济繁荣

8月10日,媒体的一篇调查报道显示,对于“平台封禁带来的问题是否会对您(您的客户)的选择产生影响”这一问题,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会产生影响,其中受访消费者的选择率为90.18%,受访商户的选择率为91.35%。

其中尤以老年人和中小企业经营者反响剧烈。作为数字时代的后进者,老年人无法像年轻人一样,通过繁琐的操作切换不同平台来分享信息。当他们遭遇操作困难时,害怕向晚辈咨询时被嫌弃,或者晚辈不耐烦,容易放弃。作为公共平台,不应扮演老年人跨越数字化鸿沟的绊脚石。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便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这说明,老年人及特殊群体遭遇信息技术鸿沟的问题已经到了亟须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的程度。

而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的毛细血管,它们的健康生存和发展是社会经济良性运行的基础。给它们提供更多的经营便利和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意义重大。中国消费者报的调查中,对于“您认为行政主管机构是否应该对平台封禁进行治理”这一问题,受访消费者和受访商户的选择表现出高度一致:71.15%的受访消费者和71.72%的受访商户选择了“应该,对于违法的封禁行为应进行规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知名的交易成本理论。所谓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概言之,交易成本就是达成交易成功需要克服的摩擦系数。交易成本分为以下几类: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互联互通给予老年人的便利是降低其搜寻成本(商品信息与交易对象信息的搜集),使他们能够像年轻人一样徜徉在互联网的海洋里。推而广之,互联互通对中小商家的利好主要在于降低了其信息成本(取得交易对象信息以及和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的成本),从而提升其经营便利性,降低了跨平台推广的成本。

综上所述,无论对于小微企业,还是消费者,互联互通都意味着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大选择范围,进而促使平台和企业加剧竞争,又反过来促进消费者的利益,如此方能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繁荣。

阻碍他人进入即创新精神消亡

正如前文所述,互联互通能够促使平台和平台下的企业形成良性竞争格局,而竞争必然导致创新,创新又系企业生存之命脉。相反,非互联互通下的封禁行为,既不利于消费者和平台下的企业,也不利于企业创新。众所周知,只要平台生态足够大足够健全,平台完全可以不依赖于创新,以既有竞争优势快速扩张到其他行业,同时,又搭建防火墙和护城河,极力阻止其他企业进入。然而,长远来看,这种情况将难以为继,一旦平台彻底失去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便离被消费者和其他企业抛弃不远了。

熊彼特早在百年前,便提出了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的深邃观点,凸显了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和特征。一个企业最大的隐患,就是创新精神的消亡。创新是企业家活动的典型特征,从产品创新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创新精神的实质是“做不同的事,而不是将已经做过的事做得更好一些”。克莱顿在《创新者的窘境》中解释“为什么管理良好的企业会失败”时指出,这些推动企业发展成为行业龙头的管理方法,同时也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破坏性创新技术,从而被其他拥有破坏性技术的企业吞噬它们的市场。

回到互联网平台,只有全面落实互联互通,打破以往互联网孤岛奋战的路径依赖,不再依凭垄断进行市场交易,相互竞争、相互激荡,才能发挥出创新精神。以Facebook为例,至今没有在平台上封杀Tik Tok和亚马逊的链接,其发展依然保持良好势头。

信息技术领域有一个摩尔定律,说的是集成电路上可以容纳的晶体管数目大约每经过18~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处理器的性能也会提升一倍。对于互联网企业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创新,18个月就有可能被市场出清。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

卡尔·波普尔认为,历史上的社会形态分为封闭社会和开放社会,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的转变,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革命。同理,互联网社会也存在开放与封闭之别。

因此,如果平台以修护城河为名,排斥以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利益为主导的市场竞争,无异于迫使社会从先进返回落后,从开放走向封闭和保守。毫无疑问,它们就是开放社会的敌人。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作为互联网的基本精神就是开放社会中人们对于人道、理性、平等和自由的追求。

目下,是时候打破现有封闭格局、重回互通互联的初心了,中国的互联网社会必须重返开放社会,这将是中国互联网史上最深刻的革命。开放互联以及更大范围的互联网行业治理,将致力于实现一种有助于增进国家网民福利的秩序。良好的网络秩序能产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最后,呼吁一些公共平台要勇于“壮士断腕”,履行开放互联与“平台治理”双管齐下的责任。互联网公司应承担自建数字经济生态中的治理责任,更应承担起整个互联网生态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因此,封禁外链应有一定限度,即对违法信息传播应封禁,但不应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对手的外链,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而非区别对待。归根结底,这也是消费者和商家的根本利益所在。

(作者系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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