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園房”變“墳景房”,貴陽一開發商被指隱瞞周邊不利因素

本以爲買到的是“公園房”,但從臥室或者陽臺向外望去,映入眼簾的卻是墓地羣。

貴陽市“中天·未來方舟”小區部分業主正面臨這樣的尷尬境地。9月3日,該小區業主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稱,開發商中天城投集團貴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天貴陽公司或開發商)在宣傳時以“公園房”爲賣點,無論是在售樓處看房還是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上,根本未提及墳墓羣的存在。

從接房至今,業主們分別向開發商、貴陽市雲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反映。開發商2020年4月29日稱,墳墓的所在的位置在建設範圍外,該公司無權處置。雲巖區市場監管局當月回覆信訪事項時表示,經調查未發現(開發商)虛假宣傳的證據,建議業主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合同未註明房屋周邊不利因素

據該小區業主周薇薇(化名)介紹,她2018年3月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了“中天·未來方舟”F10組團的一套房子,交房日期爲2019年12月30日前。

該樓盤的一張項目示意圖顯示,該樓盤北面緊鄰登高雲山公園,西南側規劃有寫字樓、農貿市場、學校和幼兒園,東南側爲松林公園。

周薇薇提供的其與置業顧問的微信聊天頁面截圖顯示,置業顧問說:“房子是南北朝向的,公園在北面”,“朝着公園的,房源緊張”,“公司推廣是公園房,高品質住房”,“做的環境比洋房好”……

因爲是期房,籤合同時的周薇薇還不知道,她買的“公園房”並不“純粹”——登高雲山上有數個墳墓羣,且正對着小區部分樓棟,站在自家陽臺或者臥室就能看到墳墓羣。周薇薇說,置業顧問從未跟她提過山上有墳墓羣,現場沙盤也未標註,《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也沒有此不利因素,“別說是墳墓了,任何不利因素都沒寫,開發商明顯是隱瞞事實。如果當時知道(有墳墓羣),我是無論如何不會買這套房的。”

澎湃新聞查閱周薇薇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38頁)及《補充協議》(7頁),均未提及該項目周邊(紅線外)的不利因素。此外,《補充協議》第一條載明:“買受人確認,在與出賣人簽訂本合同前,已知曉該房屋的地理位置、規劃用途、周邊物業及周邊環境狀況等相關信息,且對出賣人修建的服務於本項目的公共服務設備均已充分知曉且不持異議,並對合同標的物有了充分認識和判斷,買受人基於自身獨立的認識和判斷簽訂本合同……買受人已充分知曉該房屋周邊物業及環境的特殊性,承諾在房屋交付後將嚴格按照房屋規劃用途及相關規定依法使用該房屋。”

墳墓臨窗可見

開發商曾回應:墳墓裸露的山林處於建設用地範圍外

接房後,周薇薇等業主透過窗子向外一看,青山綠樹間,一座座墳墓竟出現在眼前,有些業主家甚至與墳墓齊平,且距離非常近。自此,周薇薇等業主開始反映開發商隱瞞不利因素虛假賣房一事。

中天城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20年4月29日通過網絡問政平臺給出的書面回覆顯示:“未來方舟”F10組團已按照合同約定達到交付條件。業主反映有墳墓裸露的山林位置,處於我司建設用地範圍外,我司無權對其進行處置。”

貴陽市雲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針對“未來方舟”F10組團業主提出的購房虛假宣傳一事,該局於2020年4月17日受理後進行了認真調查覈實,現已辦理完畢。經覈實,因未發現虛假宣傳的證據,該局對業主信訪投訴不予立案。“未來方舟”F10組團房屋後面的山體確實與登高雲山的背山處(當地人俗稱倒馬坎)相連,但後面的山體不屬於開發商的建設用地範圍,從業主提供的資料上來看,無法確定該房屋和登高雲山的聯繫,同時也無法界定F10組團和登高雲山相關的廣告聯繫。

《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稱,關於業主要求退房及賠償的問題,雙方購房是以購房合同爲基礎的,購房合同上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願,一切以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爲主,如對合同有異議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周薇薇稱,業主們也曾考慮過起訴開發商,但礙於時間和精力成本未進行訴訟。目前,他們正重新考慮是否起訴開發商。

2021年9月9日,澎湃新聞聯繫中天貴陽公司一名銷售主管(該主管曾任“未來方舟”F10組團置業顧問),該銷售主管稱,由於時間過得太久,已記不清是否明確告知購房者存在墳墓羣,相關事宜可前往售房部瞭解。

同日,澎湃新聞又聯繫中天貴陽公司專門處理F組團事宜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無法向媒體回覆具體事項。

同日,該公司另一工作人員稱,其已向該公司品牌部轉達採訪事項,截至發稿前,記者仍未收到相關反饋。

購房者通過網絡問政反映問題,開發商答覆稱墳墓位置在紅線外。

律師:基於誠信原則,開發商應主動告知重要事實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認爲,民法典對於誠信原則有明確的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和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凡影響購房者購買目的,對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響的,都屬於重要事實,開發商均應當主動進行告知。《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中也要求“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

陳曄表示,對於房屋周邊的情況,開發商(出賣人)應儘可能地告知購房者,如是否存在洪澇風險,周邊是否有垃圾場、墳場、發電廠、污水處理廠等,以免雙方出現糾紛。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