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西一農民被指販毒遭羈押一年多,檢方撤訴後決定賠19萬

日前,廣西農民覃愛玉收到了來自賀州市八步區檢察院的刑事賠償決定書,該院決定向覃愛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186176.9元,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覃愛玉是廣西平樂縣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9年10月29日被賀州警方刑拘,當年11月29日,八步區檢察院將覃愛玉批捕。後該案由鐘山縣檢察院訴至法院,2021年3月11日,鐘山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回對覃愛玉的起訴。

2021年9月9日,曾批捕覃愛玉的八步區檢察作出前述國家賠償決定,但覃愛玉對此不服,他認爲自己被羈押時間爲502天,而檢方只算了499天。此外,他認爲,“被羈押502天,精神撫慰金才5000元,每天只有10元不到的精神撫慰金,這顯然無法彌補刑事案件給申請人造成的心理創傷。”此外,他還對檢察院不支持賠禮道歉的請求感到不滿。

八步區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涉販毒被訴後檢方又撤訴

廣西鐘山縣檢察院“鍾檢訴刑訴(2020)78號”起訴書顯示,該案共五名被告人:覃愛玉、覃桂強、董平枝、廖俊財、駱駿駙。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偵查終結後,於2019年11月29日向八步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3月5日,八步區檢察院將案件移送鐘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鐘山縣檢察院受理後曾退偵一次,後於2020年5月27日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9年10月,覃愛玉四次向他人販賣海洛因。其中,董平枝通過覃桂強先後三次從覃愛玉處購買海洛因12.5克。爲此,覃愛玉送給覃桂強2.8克海洛因作爲報酬。此外,覃愛玉還向廖俊財販賣了重約4克的海洛因。在上述四次交易中,覃愛玉共收取10000元。

該起訴書顯示,鐘山縣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覃愛玉等明知是毒品而販賣給他人吸食,其行爲已觸犯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鐘山縣法院分別於2020年7月13日、8月17日兩次開庭審理本案。期間,鐘山縣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本案延期審理二次。2021年3月11日,鐘山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回對覃愛玉的起訴。當日,鐘山縣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2021年3月12日,鐘山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爲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訴法相關規定,決定對覃愛玉不起訴。

覃愛玉的律師陶永昌告訴澎湃新聞,本案五名被告人,只有覃愛玉請了辯護律師,最終除了覃愛玉外,其餘四人都被判刑了,“涉及覃愛玉的只有言詞證據,也沒從他家搜到毒品。覃愛玉和覃桂強經常一起玩牌,覃桂強被抓後向公安供述是從覃愛玉那裏買的毒品,覃桂強後來翻供了,說他是從一個叫‘阿牛’的人那裏買的毒品,但不知‘阿牛’真實姓名。”

檢察院決定賠償19萬餘元

獲釋後,覃愛玉於2021年7月12日向批捕他的八步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覃愛玉的刑事賠償申請書顯示,其自2019年10月28日被傳喚,至2021年3月12日獲釋,共被限制人身自由502天,故申請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187296.2元(每天373.1元);並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93648.1元;此外,他還要求八步區檢察院在《檢察日報》《廣西日報》《南國早報》等媒體及八步區檢察院微信公衆號上公開向他道歉,以恢復其名譽。

八步區檢察院於9月9日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向覃愛玉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186176.9元;賠償覃愛玉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對於覃愛玉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覃愛玉對上述賠償決定不服,並於9月13日申請複議。

覃愛玉認爲,其失去自由共502天而非賠償決定書認定的499天,理由爲:其於2019年10月28日凌晨3點被警方傳喚到案,當天失去自由21小時,在10月29日失去自由24小時(10月30日凌晨1時被送至看守所羈押),在2021年3月12日12時才被釋放。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項,覃愛玉也表示不服,“被羈押502天,精神撫慰金才5000元,判決每天只有10元不到的精神撫慰金,這顯然無法彌補刑事案件給申請人造成的心理創傷。”覃愛玉稱,去年他兒子大學畢業想申請參軍卻被拒,他的外孫女出生他也不能去看望。這兩大憾事,讓他一輩子自責。

八步區檢察院雖然作出了賠償決定,但未支持覃愛玉希望賠禮道歉的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的情形包括,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覃愛玉認爲,如果因爲賠了5000元,就不支持申請人的道歉請求,這個邏輯顯然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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