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夫妻買房,婆婆代持,離婚了,房子歸誰?法院判了

4月2日,廣州市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着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促進廣州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強調,要多措並舉穩房價穩地價穩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8月3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參考價格發佈機制的通知》,明確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發佈機制,爲二手住房交易提供市場參考。

隨着房地產調控措施密集出臺市場終於迴歸了冷靜,但總有一些人爲了規避國家政策的限制,採用各種各樣“曲線”方式來買房,這樣的方式真的合法有效嗎?

下面這則案例,夫妻倆買房由婆婆代持,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這樣的代持真的可靠嗎?一起來看看。

基本案情

日前,據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消息,楊某(女)與吳某(男)原是夫妻,兩人名下共有涉案08號房產。2012年7月7日,楊某與吳某爲置換房產,將08號房出售給案外人劉某。

同月15日,吳某與案外人駱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吳某向駱某購買02號房。爲了置換房產,楊某與吳某面臨第二套房的首付貸款及稅費壓力,夫妻倆便想到了房產代持,將訟爭房屋登記至洪某(吳某的母親)名下,由吳某和楊某裝修後居住使用。

可人算不如天算,夫妻感情日漸淡漠,直至離婚。

2015年9月,楊某與吳某簽署《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吳某每月支付楊某人民幣一萬元,用於共同照顧女兒和兒子,在此期間,楊某可自由居住在02號房或自行租房,若楊某不再照顧小孩,終止支付。

2020年9月,楊某訴至法院,主張2012年期間,08號房置換02號房時,由於其當時在坐月子,故委託吳某處理購房事宜。兩人將08號房出售後,將所得購房款用於支付02號房的購房款,02號房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以其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後因吳某說因第二套房按揭額度比較少,爲了獲得更多按揭額度,就將02號房登記在吳某母親即洪某名下掛名。

楊某認爲,02號房屋實際權利人和控制人是楊某和吳某,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借洪某的名來買的房,故要求確認02號房屬於楊某和吳某共同共有,並判令洪某協助將02號房過戶登記至楊某和吳某名下。

吳某、洪某均否認雙方存在借名代持關係,並否認02號房的購房款來源於08號房屋出售的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02號房現登記在洪某名下,故該房屬於洪某所有。即使洪某與楊某、吳某之間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該約定也僅僅具有債權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因此楊某要求確認訟爭房屋屬於其與吳某共同共有,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楊某主張其與吳某是借用洪某的名義購買02號房,應對借名買房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由於吳某、楊某與洪某之間原爲具有密切關係的親屬,家庭成員之間爲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幫助另一方有資金往來、經濟資助應屬正常,故即使02號房的購房首期款來源於楊某、吳某出售08號房所獲得的房款,以及楊某、吳某有裝修並居住於02號房,存在支付房屋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事實,均不足以排除相關款項支付及房屋居住安排屬於親屬之間基於親情而資助、贈與或出借的可能。

在楊某未能提供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或其他明確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情況下,其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法院對楊某主張的借名買房的事實不予確認,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房產“代持”的現象,意圖通過鑽法律空子來規避房產調控監管政策。比如,震驚全國的“深房理”事件,就存在着大量違規代持情況。

2010年4月17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目的在於遏制房價的上漲趨勢,打擊炒房和投機性購房的行爲。考慮到借名買房的現象層出不窮,違反該政策會導致居民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金融泡沫風險增加,社會危害性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328號案件中,認定借名人與出名人爲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同時指出,國務院出臺限購政策的目的在於遏制房價的上漲趨勢,打擊炒房和投機性購房的行爲。考慮到借名買房的現象層出不窮,違反該政策會導致居民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金融泡沫風險增加,社會危害性強。因此,最高法院認爲國家限購政策涉及公序良俗具有相當的合理性。

買房一直是普通老百姓人生中最大一筆投資。在此建議大家,在沒有真正瞭解“房產代持”的風險之前,不要鋌而走險,代持交易有風險,切勿貪圖便利而因小失大!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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