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設銀行廣西五象支行違法被罰 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6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桂銀保監罰決字〔2021〕26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廣西自貿試驗區南寧片區五象支行存在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發現轄屬機構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爲。廣西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對其罰款人民幣25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爲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爲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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