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違法被罰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佈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存在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法違規行爲,延邊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其罰款20萬元。

人保財險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法違規具體行爲爲:一是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費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二是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汪清支公司將代理渠道的車險、家財險、企財險等共計339筆業務虛掛在孫某某名下,套取手續費184524.7元。

人保財險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以下爲全文: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進學街友誼路431號

法定代表人:廖衛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汪清、圖們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一是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費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二是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汪清支公司將代理渠道的車險、家財險、企財險等共計339筆業務虛掛在孫某某名下,套取手續費184524.7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賬戶交易明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罰款2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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