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保財險延邊兩支公司違法被罰 虛構業務套取手續費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佈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4號、5號、6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圖們支公司均存在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法違規行爲,延邊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分別對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圖們支公司罰款14萬元、6萬元。

李國文爲時任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經理,作爲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延邊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李國文警告並罰款5萬元。

張宏君爲時任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作爲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延邊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張宏君警告並罰款2萬元。

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法違規具體行爲爲:一是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費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二是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汪清支公司將代理渠道的車險、家財險、企財險等共計339筆業務虛掛在孫某某名下,套取手續費184524.7元。

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法違規具體行爲爲: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全文: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汪清縣汪清鎮大川東路25號

法定代表人:李國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汪清、圖們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一是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費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二是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汪清支公司將代理渠道的車險、家財險、企財險等共計339筆業務虛掛在孫某某名下,套取手續費184524.7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賬戶交易明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罰款1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9月8日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5號)

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5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李國文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22242419690409XXXX

住址:吉林省汪清縣愛家花園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職務:汪清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汪清、圖們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李國文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國文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一是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費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二是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汪清支公司將代理渠道的車險、家財險、企財險等共計339筆業務虛掛在孫某某名下,套取手續費184524.7元。

時任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經理李國文,作爲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賬戶交易明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李國文警告並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

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圖們支公司

地址:圖們市文化街219號

法定代表人:張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汪清、圖們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圖們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賬戶交易明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圖們支公司罰款6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9月8日

延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

延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張宏君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22242319701128XXXX

住址:吉林省和龍市八家子鎮

工作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龍支公司

職務:和龍支公司經理(原圖們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分公司及其汪清、圖們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張宏君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張宏君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圖們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人保財險延邊分公司下屬支公司虛構油用牡丹中介業務9筆,套取手續569127.94元。其中:人保財險汪清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8筆,套取手續費504440.44元,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虛構商業油用牡丹中介業務1筆,套取手續費64687.5元。

時任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張宏君,作爲人保財險圖們支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賬戶交易明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張宏君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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